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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9日
融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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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歧视条例不虞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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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表示,《种族歧视条例草案》不会导致「以言入罪」;他指出,「种族骚扰」的定义,是指一些不受欢迎行为,而这些行为,会令被称呼的人士感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吓,才构成种族骚扰。

 

     惯常的地道用语,如果不涉及冒犯、侮辱等意思,是不会构成非法行为的;而违反这项条文的后果,只会涉及民事责任。

 

     何志平今天在香港电台《香港家书》节目中表示,大部分社会人士认同立法是正确的政策方向,但也有不少意见指草案的条文,未能有效消除种族歧视及未能协助少数族裔融入社会。

 

新来港人士非种族

 

     对于有意见指草案有太多豁免条文,何志平指出,要有效保障种族群体享有不受歧视的个人权利,同时又要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并不容易,故建议条例草案在某些情况下加入例外条文。

 

     至于有人提出把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纳入条例草案的范围,他表示,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种族」的定义,新来港人士并非自成1个种族群体。

 

     何志平说:「部分新来港人士所遇到的歧视待遇,实质上如阶级歧视一样,是种社会歧视,跟他们所属的种族无关。

 

不虞引发大量诉讼

 

    「故此,如果用透过禁止种族歧视的法例来处理一些新移民所遇到的社会歧视问题,实在并不恰当。」

 

     他指出,香港是个和谐的城市,条例草案建议授权平等机会委员会日后负责条例的执行,而根据平机会执行其他3条禁止歧视法例的经验,绝大部分的投诉,均可透过调解而成功解决。

 

     故此,他认为,《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生效后,不会出现大量诉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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