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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支持: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林郑月娥指出,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从来不是个轻率的决定,并已取得大多数人士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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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表示,引进《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显示政府坚决保障市民免受种族歧视的权利和对人权的承诺;并重申,关注少数族裔的的权益和福祉。
条例草案旨在禁止6个范畴的种族歧视及骚扰行为,并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以包括种族歧视。条例草案12月1日刊宪,12月13日提交立法会。
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林郑月娥指出,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从来不是个轻率的决定,并已取得大多数人士的支持。
禁六范畴歧视行为
何志平今天表示,条例草案有两大目标,即把订明范围内的种族歧视和骚扰及基于种族原因的中伤定为违法,并且禁止基于种族而严重中伤他人。
条例草案也建议扩大平机会的管辖范围,以包括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旨在禁止6个范畴的种族歧视及骚扰行为,分别是:雇佣,教育,货品、设施、服务和处所的提供,公共机构的选举和委任事宜,大律师提供的见习职位和租赁及发出委聘大律师的指示,以及申请成为会社会员和享用会社利益。
林郑月娥在下午的记者会上指出,《种族歧视条例草案》是经过广泛谘询和审慎草拟的成果,立法建议近年已取得大多数人士的支持。
六成市民支持立法
她说,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从来不是个轻率的决定。在此之前,政府和整体社会均进行了深入讨论,也展开了广泛的公众教育工作,提升了市民对种族平等的意识,建立了融和了解的文化,因此,立法建议近年已取得大多数人士的支持。
在1997年,逾80%受访者表示反对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但2004年的同类调查结果则显示,60%受访者表示支持立法;而大部分受访者均相信,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不会对香港经济带来不良影响。
林郑月娥说,个人权利和自由以及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因此,条例对于维持香港国际声誉和地位至为重要;然而,如果立法规定所有人在生活每一细节上,例如结交朋友,都必须对不同种族完全一视同仁的话,则并不恰当。
有需要设例外条款
不过,她指出,在涉及个人私隐或自由选择的情况下,政府认为有需要容许例外条款。
例如,虽然雇佣是受保障范畴之一,但政府容许雇主在招聘家庭佣工时,可选择受聘人的种族,因为政府认为,让雇主有权决定什么人可到他们家里与他和他的家人一起生活是合理的做法。
相同的考虑也适用于提供家庭寄养服务的人士,以及业主╱租客之间的关系,如果业主同在有关单位居住,则有权自由选择他的租客,但当局已小心订明例外条款只适用于「小型住宅」。
她说,有人质疑例外条款削弱条例草案的效力,但有关条款是因应不同目的而收纳在条例草案之内的。
现存雇佣受到保障
在条例草案制订后的首3年,雇用不超过5名雇员的雇主可暂获豁免,以便他们适应新例;而现存雇佣关系,也受到不追溯条款所保障。
林郑月娥说:「我们确信这些例外条款不会削弱条例草案,并在立法会审议条例草案时,进一步说明每项例外条款的含义和所持理据。」
何志平指出,香港的经济繁荣,实有赖社会高度国际化,汇聚不同背景、不同族裔的人士,为香港作出重要的贡献。种族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何志平说:「条例草案显示政府坚定不移的决心和努力,推动不同族裔人士之间的互相包容、了解和尊重。我相信,这是和谐社会所不可或缺的。」
市民支持非常重要
何志平指出,要推动种族共融,除了立法,公众教育和市民的支持同样重要。
因此,政府会继续努力,资助和支持促进种族和谐,协助少数族裔人士融入社会的工作;社会对不同种族的爱心和关怀,也同样重要。
由于条例草案相当重要,而且法例条文明显地是非常复杂的,政府已特别印制了一本小册子,用浅易文字解释条例草案条文。除了中文和英文版本外,亦会将小册子翻译为几种本港少数族裔人士的语言,以供他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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