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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4日
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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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户虚报资产遭收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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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员会及房屋署

     1名公屋租户向房屋委员会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时,明知当时拥有的资产远超逾该家庭可保留公屋单位的资格,但仍作虚假陈述,11月2日被荃湾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罚款20,000元。

 

     房屋署已收回该租户的公屋单位,并重申,绝不容忍租户明知而作虚假陈述,一经调查属实,定必采取检控行动。

 

    《房屋条例》要求公屋租户呈报各项有关资料,若租户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房委会现行政策,该租户要每两年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以便房委会审核其家庭是否符合继续租住公屋单位资格,以及厘订其应缴付的租金水平。

 

     该租户在去年5月作出虚假陈述,经房屋署调查后发现,他当时拥有的资产远超逾该家庭可保留公屋单位的资格。房屋署遂引用《房屋条例》作出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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