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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9日

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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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通过禁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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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今天通过《2005年吸烟(公众�生)(修订)条例草案》,根据新法例,绝大部分的工作和公众地点,如食肆、办公室、学校、医院、街市、卡拉OK,和不同年龄人士光顾的酒吧的室内区域,由明年1月1日起实施禁烟。

 

     �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天在立法会表示,控烟办督察将根据投诉和举报,策略性地针对「黑点」,加强巡查和执法。

 

     6类「合资格场所」,即夜总会、商业浴室、按摩院、麻将馆、会所内指定的麻将房,以及某些酒吧,最迟须于2009年7月1日实施禁烟,条件是必须只限18岁或以上的人士进入该等场所;并遵行其他条件,以及须在过渡期间知会�生署署长。

 

     至于《公众�生及文康市政条例》第107(3)条之下的任何「公众游乐场地」,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划定的「吸烟区域」,可获豁免于禁烟规定之外。

 

吸烟区远离游乐场

 

     康文署署长将确保这些吸烟区域远离儿童游乐场地、体育场地及主要通道,以减少对其他使用者的影响;并在划定吸烟区的过程中,谘询有关区议会。

 

     除上述地点外,禁烟的规定也涵盖其他室外区域,包括医院的室外区域、所有学校的室外区域,包括大学校园、公众泳滩、公众泳池(泳池范围和看台)、香港大球场及旺角大球场(草地球场区和看台)、公共交通交汇处、香港湿地公园,以及扶手电梯。

 

     如雇主提供居所供两个或以上的雇员共住,也将实施禁烟。但禁烟规定不适用于雇主与雇员共住的居所,例如雇主在自己家居内向雇员(家庭佣工)提供的住宿。

 

     就公众交通交汇处而言,法例授权�生署署长可在宪报刊登公告,把由两类或以上的公共运输工具的总站所组成,或由多于1条的《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条所界定的指明路�的任何巴士总站的全部或部分为禁止吸烟区。

 

     基于资源运用的优先次序,这项措施将于稍后阶段,在吸烟罪行引进定额罚款制度后才实行。

 

烟包禁用误导字眼

 

     新法例免除管理人须展示禁烟标志的法定要求,禁止吸烟区的管理人可自行决定在何处和如何展示禁烟标志,或作出其他安排,使禁烟规定众所周知。

 

     条例也禁止在烟草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展示可能具误导或欺骗成分的描述字眼,规定烟草产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须以图片式样展示健康忠告。

 

     持牌报贩展示烟草广告的宽限期,则由1年延长至3年,即直至2009年11月1日。

 

     条例赋予�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委任督察的权力,以协助执行条例的有关条文。

 

     控烟办公室将举办连串宣传和公众教育活动,宣传新法例,并为管理人举办工作坊,以及推广其戒烟服务;并继续与控烟(无烟食肆)工作小组合作,向饮食业宣传最新的法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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