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福利及食物局宣布,《2006年公众�生及市政(修订)条例》今天刊宪,并即时生效。
修订旨在让食物环境�生署人员,当在港出现「蚊致健康危害」时,毋须先向有关处所负责人发出清除积水通知书,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手令进入处所,清除潜在蚊子孳生地,以防蚊患,并向有关处所的负责人追讨有关行动的费用。
有关处所负责人,包括如占用人、业主或管理团体。
「蚊致健康危害」的情况,是指当潜在蚊子孳生地的所在地500米范围内有登革热患者、在两公里范围内有属本地个案的日本脑炎患者,或所在地区的地区性诱蚊产卵器指数高于40%。
�福局强调,食环署只在有「蚊致健康危害」而未能联络有关住户或业主时,才向法院申请手令。
如能在获发给手令及进入处所前联络有关楼宇单位住户、业主或土地司理人,食环署人员便尽量要求他们自行清理积水。
修订条例也规定负责大厦物业管理的团体,必须承担大厦公用地方产生积水而孳生蚊子的法律责任,并责成他们防止及清理潜在蚊子孳生地。
法例并非旨在方便政府起诉有关住户或业主,而而明确规定,只有当蚊患是因某人的任何行为、失责或默许而引起,有关人士才属犯罪。
�福局重申,防蚊工作需要政府和市民合作,才可成功。市民应经常清理积水和采取合适的防蚊措施,减少蚊子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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