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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4日
无障碍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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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者票价优惠须兼顾歧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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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当建议为某类别的残障人士提供公共交通票价优惠时,需要考虑到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的条文,是否会对其他残障人士构成歧视。

 

     就立法会小组委员会建议,先为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士,和丧失100%谋生能力的综援受助人提供票价优惠,�福局认为,若只为某类特定残障人士提供票价优惠,可能出现未受惠残障人士提出法律诉讼的风险。

 

     康复谘询委员会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建议先为需要照料者陪同才能乘搭公共交通工具的残障人士提供票价优惠。

 

审慎考虑修例意见

 

     有关安排应可引用《残疾歧视条例》第50条的「特别措施」条款作为抗辩理由,这是违反《残疾歧视条例》可能性较低的方案;也是较容易被公共运输机构接受的方案。

 

     立法会小组委员今午开会讨论有关事宜,小组委员会及残障人士团体再次重申其要求;并促请政府当局考虑修改法例,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福局表示,将审慎考虑修改有关法例的意见;并与平等机会委员会保持紧密联系,确保如有任何法例修订都不会影响残障人士在《残疾歧视条例》下所得到的保障。

 

研引进无障碍的士

 

     该局说,政府政策是鼓励及提供协助让残障人士能参与社会事务及全面融入社会;并透过伤残津贴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给予经济援助。

 

     为照顾残障人士的基本交通需要,当局提供复康巴士服务,为未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伤残人士提供点对点交通服务,并积极研究引进可载送轮椅使用者的无障碍的士。

 

     在公共交通设施方面,环境运输及工务局与运输署也积极鼓励各营办商提供无障碍的设施,并在财政状况和营运环境许可下,为残障人士提供票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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