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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22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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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局拟设食物安全谘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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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指出,监管食物安全的工作涉及多项法定职能,因此,监管食物安全的工作由政府部门担当较为合适。

 

     �福局今天表示,一些执法行动,如提出检控、在回应食物事故,如在其他国家爆发禽流感及疯牛症,须暂时禁止食物进口时,政府之间的谈判,以及需要有政府代表参与的国际组织,如食品法典委员会,均需要由公职人员负责有关工作。

 

     一些国家如美国和新加坡,食物安全的职能均由政府机关担当。

 

     以美国为例,食品安全暨应用营养中心是美国�生暨社会福利部之下的政府机关;至于新加坡,农粮兽医局也是国家发展部之下的政府机关。

 

     �福局正研究其他国家的不同模式,从而找出哪个模式最适合香港;并考虑成立谘询委员会,由不同范畴的专家组成,就订定本港的食物标准向政府提供意见,以及进行食物风险的研究,辅助新成立的食物安全中心的工作。

 

     当制订细节后,�福局在执行前,将谘询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生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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