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闻网
*
网页指南主页
*
* 天气
*
* 交通情况
*
* 类别:
*
**
财经
*
*
**
教育与就业
*
*
**
社区与健康
*
*
**
环境
*
*
**
治安
*
*
**
基建与物流
*
*
**
行政与公民事务
*
*
*  政府评论
*
* 新闻焦点
*
* 都会生活
*
* 儿童天地
*
* 摄影廊
*
* 短片集
*
* 大众心声
*
* 施政报告
*
* 财政预算案
*
* 即日新闻稿
* 新闻稿资料库
*
* 关于我们
*
*
*
*司法机构
*
*立法会
*
*区议会
*
*网上广播
*
*宣传短片
*
*政府资讯中心
*
*公共服务电子化
*


  English繁体简体纯文字PDA
*
*
  2005年7月2日
租务
*

业主租客条例过渡安排快完结

*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表示,《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为住宅租赁提供的12个月过渡安排,即将结束;该条例撤销住宅租赁的租住权管制条文,以及撤销非住宅租赁的法定终止租约的最短通知期。

 

     在该条例去年7月9日或以后签订的住宅租赁,业主及租客可自行依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履行租约。

 

     在该条例去年7月9日生效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赁,若业主或租客拟终止租约,必须在租赁期届满后提出「过渡性终止通知书」。

 

     条例规定,如由业主提出终止租赁,必须在拟终止租赁前至少12个月,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如由租客提出终止租赁,则必须在拟终止租赁前至少12月向业主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

 

     但在2004年7月9日之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赁,如业主已于条例生效后不久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并把通知期定为12个月,则该通知期便快将届满,而有关租赁也随之而终止。

 

     在去年7月9日之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赁的业主,如已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应尽早提示租客租赁终止的日期。

 

     市民可浏览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浏览相关资料,或致电热线2152 0111查询。




返回页顶
* 国际综艺合家欢 *
*
*
* 列印
* 电邮本页
*
*
*
相关连结
*
*
*
其他新闻: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页 | 财经 | 教育与就业 | 社区与健康 | 环境 | 治安
基建与物流 | 行政与公民事务
政府评论 | 新闻焦点 | 都会生活 | 儿童天地 | 摄影廊 | 短片集
大众心声 | 施政报告 | 财政预算案 | 关于我们 | 联络我们 | 重要声明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浏览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