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规划地政局表示,《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为住宅租赁提供的12个月过渡安排,即将结束;该条例撤销住宅租赁的租住权管制条文,以及撤销非住宅租赁的法定终止租约的最短通知期。
在该条例去年7月9日或以后签订的住宅租赁,业主及租客可自行依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履行租约。
在该条例去年7月9日生效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赁,若业主或租客拟终止租约,必须在租赁期届满后提出「过渡性终止通知书」。
条例规定,如由业主提出终止租赁,必须在拟终止租赁前至少12个月,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如由租客提出终止租赁,则必须在拟终止租赁前至少12月向业主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
但在2004年7月9日之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赁,如业主已于条例生效后不久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并把通知期定为12个月,则该通知期便快将届满,而有关租赁也随之而终止。
在去年7月9日之前已存在的住宅租赁的业主,如已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应尽早提示租客租赁终止的日期。
市民可浏览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浏览相关资料,或致电热线2152 0111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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