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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6日
器官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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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人须年满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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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根据现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任何人士如欲成为器官捐赠人,必须年满18岁或是年满16岁并已婚的人士。法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构酌情执行的权力。

 

     �福局指出,订立年龄限制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士,确保活肝捐赠人士能完全明白其决定捐赠器官涉及的事情,以及能独立作出决定。

 

     今年较早时,政府接纳立法会草案委员会的建议,不论捐赠人的婚姻状况,最低年龄规定应改为18岁。

 

     18岁这划一年龄规定,已载列于立法会今年7月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今年稍后时间生效。

 

     近日传媒报道,1名简小姐要求当局酌情准许她在年满18岁前,成为器官捐赠人,捐赠肝脏给其母亲。�福局表示,十分同情简小姐的处境,医院管理局将继续提供协助和支援简小姐及她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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