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员会表示,由于公屋租金司法覆核个案的申请人拒绝同意房委会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故房委会将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 第27C条规定,倘一宗上诉个案须越过上诉庭,直接由终审法院聆讯前,必须得到诉讼双方同意。
虽然这宗个案有重大公众利益,但由于申请人拒绝,故房委会不能直接向终审法院上诉。
这宗司法覆核个案会影响60多万个公屋家庭,房委会的租金政策,以及日后纳税人对公屋租户的资助。
房委会对申请人的决定极为失望,但表示将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并希望上诉庭尽快聆讯。
房委会的代表律师认为,这是1宗十分适合直接由终审法院聆诉的个案。若这宗个案迅速得到最后判决,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如果可以越级上诉,可以减少房委会和申请人所须支付的诉讼费。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