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4月24日(周五)刊宪,在《版权条例》下增订新附表,订明复制及分发罪行不适用的拟议数字界线范围,并把内联网分发豁除于罪行的适用范围外。
当局2007年修订《版权条例》,在未获版权拥有人特许的情况下,任何人士如定期或频密地复制或分发书本、杂志、期刊或报章的侵权复制品供业务使用,导致版权拥有人蒙受经济损失,即属犯罪;该条文须待订定有关的数字界线后才生效。
过去两年,政府与香港复印授权协会及香港版权影印授权协会,经深入磋商后,拟备了条例草案中的数字界线。
报章、杂志及期刊在任何14天内,最高500版载有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A4纸页面。
书本和学术期刊在任何180天内,最高的零售总值为6,000元。如为分发而复制或分发超过1本页数的25%,或学术期刊中整篇文章的侵权复制品,该书本或学术期刊,或该篇文章的零售价值将计算在零售总值之内。
业务最终使用者,若他们在未取得合适特许的情况下复制或分发印刷作品,即使他们复制或分发的程度不超过相关的界线而毋须负上刑责,但版权拥有人仍可循民事途径向其索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稍后向立法会,提交有关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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