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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5日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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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作品拟引入电子传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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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表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的初步建议,为版权作品引入涵盖所有电子传送模式的传播权利,并订定在指明情况下违反这项权利的刑责。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表示,初步建议将是下一轮公众谘询的基础;并期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敲定相关立法建议。

 

     马时亨今天(4月15日)出席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会议时重申,政府致力确保保护版权制度在科技进步下仍健全有效。

 

     马时亨说:「在制订初步建议时,政府考虑了在2007年进行的公众谘询的结果。

 

平衡各方不同需要

 

     「政府注意到必须小心平衡各方不同的需要,包括保护版权制度须提供有利本地创意产业持续发展及香港发展成为互联网枢纽的环境,并保障个人私隐。

 

     「这些初步建议将会是我们下一轮公众谘询的基础。政府会积极与相关持分者展开讨论,以期就未来路向建立共识。

 

     「视乎进一步公众讨论的进展,我们期望在2008年年底╱2009年年初敲定相关立法建议。」

 

     商务及经济发局建议,为版权作品引入涵盖所有电子传送模式的传播权利,并订定在指明情况下违反这项权利的刑责。这权利将有助版权拥有人在数码环境中利用他们的作品,并能促进数码内容的开发和电子传送科技的发展。

 

豁免暂时复制作品

 

     在考虑应就违反这项权利引入什么刑责时,该局注意到,把所有未获授权的传播一律列为刑事罪行,可能会令刑责范围过广,造成不利的深远影响。

 

     该局建议,针对在指明情况下未获授权而主动向公众传播作品的作为增订刑责,即为业务目的或在业务过程中传播作品,或在其余情况下把版权作品以「串流」的模式传播至接收者,而传播达到足以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

 

     初步建议也包括就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技术上需要或有助传送过程有效运作的情况下暂时复制版权作品的作为,包括互网商的快取活动提供版权豁免。除有助节省频宽外,快取活动是在互联网上有效率地传送资料所不可缺少的一环。

 

     该局建议,制订打击网上侵权活动的自愿性互网商实务守则,并在法例订明,法庭在裁定互网商有否授权他人在所经营服务平台进行侵权活动时,可考虑互网商有否遵行该实务守则。

 

冀能取得广泛共识

 

     考虑到要版权拥有人证明他的实际损失,特别是在数码环境中被侵权而引致的损失,并不容易,该局建议在法例订明其他因素,以协助法庭考虑可判给的额外损害赔偿。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重申,不支持引入可能损害个人资料保障而不受法庭监察的披露侵权者身分替代机制,也不支持就未获授权下载活动和点对点档案分享活动引入新增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

 

     在开展下一阶段公众谘询时,该局建议同时谘询公众有关媒体转换例外情况的建议。这项例外情况,可让使用者更灵活和方便地使用版权作品。

 

     马时亨强调,欢迎各持分者及社会大众就初步建议发表意见;并期望,经过充分而有根据的讨论后,可以在社会上取得广泛共识,以及在各方不同的利益之间,求取合理的平衡。

 

     市民可于8月31日前,透过电邮、传真2869 4420或邮寄至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1期29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第3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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