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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14日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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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税局人员在港没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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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强调,美国税务局随员在香港没有执法的权力,也必须遵守本地法律;因此,不存在该等人员在香港执行美国法律的问题。

 

     陈家强今天(4月14日)回覆立法会议员陈茂波的提问时指出,过去5年,在美国驻港总领事馆的职员中,有1名来自美国税务局的随员,其职位属认可领事官员,并持有外交签证;另有1名本地人员,协助该随员的工作。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订明,领事职务包括以合法手段获取关于接受国内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的状况及发展情形的资料,并向派遣国政府汇报及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所有领事官员须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及规则。

 

     美国税务局随员及本地人员在港担任联络的工作,他们在香港没有执法的权力,也必须遵守本地法律;因此,不存在该等人员在香港执行美国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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