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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检讨: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表示,已向行政长官提交对现行规管机制的检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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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提交对现行规管机制的检讨报告,提出23项建议,包括首长级薪级第8点公务员的管制期,应延长至5年;以及在递交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时,应提供更多资料。
行政长官曾荫权表示,检讨委员会的重点,是要在保障公众利益和保障首长级公务员的就业权利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检讨委员会的建议会对首长级公务员有影响;政府会小心考虑这些建议,并谘询员方,以拟订政府的回应。
检讨委员会主席夏佳理今天(7月10日)在记者会公布报告时表示,这些建议旨在加强现行规管机制,以及减低公众对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就业,可能涉及不恰当行为的疑虑或观感。
公众利益更重要
他指出,检讨委员会及大部分在公众谘询中提出意见的回应者均认为,保障个人就业权利不应凌驾于保障公众利益之上;而当局应扩阔政策方针,以明确提述避免令人怀疑或认为存在「延取报酬」,并应善用有限的人力资源。
检讨委员会建议,不应终身全面禁止离职首长级公务员从事受薪的外间工作,也不应终身禁止他们从事特定类别的工作;最低限度的禁制期,同样毋需更改,即首长级薪级第1 - 3点公务员的禁制期为6个月,第4 - 8点公务员则为12个月。
但检讨委员会认为,应把首长级薪级第8点公务员现时的管制期,延长两年,至5年;首长级薪级第4 - 7点公务员的管制期,延长1年,至3年;首长级薪级第1 - 3点公务员的管制期,则维持两年。
在管制期内,首长级公务员必须事先取得批准,才可在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管制期的长短,不应取决于首长级公务员在任职政府期间,是否在指明范畴工作,或是否在离职后,从事与其任职政府期间同一范畴的工作。
扩大谘委会组成
首长级公务员在递交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申请时,应提供更多资料,包括不论申请人会否涉及准雇主的母公司或相关公司的业务,都应规定申请人披露其任职政府最后数年期间,与这些机构在合约、法律、公务及其他事务上的重要接触╱往来。
如申请人属首长级薪级第1 - 3点,须披露任职政府最后3年期间的接触或往来;属首长级薪级第4点或以上,则追溯至最后6年的政府工作。除申请表要求提供的特定资料外,应规定申请人须提供他认为与评审其申请有关的其他所有资料。
检讨委员会建议,评审各方处理首长级薪级第4 - 8点的首长级公务员的申请时,应根据申请人任职政府最后6年的职务资料,进行评审。
夏佳理表示,应扩大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的组成,并把成员人数增至9名(包括主席)。有关委任的界别,可以是学术界人士、公务员团体代表、前首长级公务员、专业界别╱商界人士,以及行政会议、立法会和区议会前任或现任议员。
倡设独立秘书处
谘询委员会的秘书处,应独立于公务员事务局。秘书处可以是专责为谘询委员会提供支援,或现时公务员事务谘询组织已设有独立秘书处;当局可考虑扩大这些独立秘书处的职责范围,使之同时为谘询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援。
由于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的规管机制,超越检讨委员会的职权,检讨委员会并没有研究当局订定该机制的理念,但已把有关规管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告知行政长官,并促请行政长官另行检讨此课题。
曾荫权表示,虽然规管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的机制,不属检讨委员会职权,但当局会小心考虑检讨委员会对这方面的看法。
检讨委员会在过去9个月,详细检视了现行规管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机制,并参考海外规管机制的经验;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听取公众及持分者的意见,期间共收到70多份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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