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管理委员会今天(3月14日)公布,任何团体如欲在2009年的登记周期内,申请登记或修改已登记的名称、名称缩写及标志,或任何人士如希望申请登记或修改已登记的标志,须在4月15日或之前提出申请。
根据《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及区议会)规例》,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及补选的候选人可以申请在选票上印上指定详情。
虽然申请可以随时提出,但只有在法定截止日期前向选管会提交的申请,才会在该年的登记周期内获得处理。
在2009年登记周期截止日期后提出的申请,将会在2010年的登记周期内处理。
选管会将根据规例所载的准则及程序,仔细审批所有申请;获批准的申请详情会在宪报公布,并放置在选举事务处,于办公时间内供市民查阅。
申请表格可从选管会的网页下载;查询可致电289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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