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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6月4日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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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麟:副局长委任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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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重申,副局长并非主要官员,毋须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因此,他们毋须如主要官员般,不可拥有外国居留权。

 

     他表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新获委任的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这项要求。

 

     林瑞麟今天(6月4日)在立法会答覆议员李柱铭的提问时指出,《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很清楚,即只有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以及其他几位部门首长,才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至于《基本法》第61条对主要官员的额外规定,即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于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并非「主要官员」,所以并无这方面的限制。

 

     当局去年10月发表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已表明,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新获委任的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全部都符合这项要求。

 

     林瑞麟说,虽然副局长有机会在局长缺席期间,署任局长的职务,但副局长本身并非「主要官员」,署任也只属行政安排,不会抵触《基本法》。

 

     他表示,尊重副局长及政治助理的个人决定,是否公开他们所拥有的外国居留权,以及如何处理。

 

     8位副局长已各自公开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其中有5位表示拥有外国居留权。至于政治助理,有数位已公开了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

 

     薪酬方面,8名副局长中,4人的月薪是208,680元,相等于局长薪酬的7成;4名月薪223,585元,相等于局长薪酬75%。

 

     至于政治助理,7名的月薪134,150元,相等于局长薪酬45%;两人月薪149,055元和163,960元,相等于局长薪酬5成和55%。

 

     除现金薪酬外,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可享有每年22天年假、医疗及牙科福利,以及政府的强积金供款,但不享有任何房屋津贴、旅费津贴、以及约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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