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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19日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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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务员须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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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事务局宣布,2008年9月1日起,公务员招聘加入《基本法》知识测试。

 

     应征者在该测试的表现,不会影响申请公务员职位的资格,但会用作评核其整体表现的考虑因素。

 

     该局强调,考生的学历、经验和才能,仍是考虑其是否适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公务员事务局今天(3月19日)表示,申请2008年9月1日起公布的学位或专业程度公务员职位的人士,须参加《基本法》测试。

 

     当局在5月24日及7月26日举办《基本法》测试,持有大学学位或专业资格,或在2007 - 08学年获取大学学位资格的人士,可申请参加。

 

     有意报考人士,可在3月22日至4月4日期间,透过公务员事务局网页提交申请,或填写综合招聘考试╱基本法测试(学位╱专业程度职系)申请书报考。申请书可从这里下载。

 

     公务员事务局其后每隔约6个月举办同类测试,供有意应征学位或专业程度公务员职位的人士参加。

 

     至于学历要求在中五程度或以上,但低于学位程度的公务员职位空缺,9月1日起,在笔试中加入《基本法》知识的评核项目;如在招聘程序中不设笔试的职系,则于面试阶段加入《基本法》知识的笔试。

 

     至于学历要求低于中五程度的职位,则在面试中作简单的口头提问,以测试应征者对《基本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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