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 - 规例

系统使用者须遵守的相关规例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地方选区)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A)第22(3)条及《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第541章附属法例 B)第42(3)条,任何人为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a) 以任何形式重现或复制或准许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现或复制载录于登记册内的任何记项中的任何详情或登记册的任何摘录中的任何详情;
(b) 使用或准许另一人使用与任何人有关且是载录于登记册内或其摘录中的资料;或
(c) 将以上(a) 及(b)段所述载于登记册内的任何资料传给任何其他人,

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选民资料网上查阅系统」(「系统」) 只供选民查阅自己的登记资料。任何人士透过「系统」查阅另一名选民的登记资料而未事先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即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