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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基本法 应对新形势

2016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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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

各位早晨,李宗德主席(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主席)、各位基本法推介联席的朋友、各位来自大学和中学的《基本法》大使:

 

首先,今日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可以出席第13届《基本法》大使培训计划《基本法》青年高峰会。我刚才看到单张,知道原来大家参加这个培训计划都超过接近一个月,稍后亦会有很多与学习《基本法》有关的活动。今日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倾谈,我很开心。

 

大家不要以为我讲惯《基本法》,这个是我首次、「处女」去学习讲《基本法》,因为当大会邀请我与大家见面时,并不是要我讲《基本法》。我知道大会在这个培训计划安排了与有关的官员和其他人讲一些专题的课题,它本来想安排我与大家见面,讲早两、三个月都是全城谈论的退休保障。但我的反建议,其实这个也是我近来的做法,因为我的五年任期去到明年6月底就会结束,即是说只剩下十个月多一点。我想试做一些我没有做过的事情,所以如果Joseph(李宗德主席)你有一些我未做过的事情,你邀请我,我就会特别考虑的。

 

我想一想,原来我真的没有试过正正经经去讲《基本法》。当然在我日常的工作里面很多时都要接触《基本法》,甚至去落实《基本法》里面的一些条文;或者我们遇到一些以前没有见过的情况,都要看看这本《基本法》,这本我们宪法里面的要求和条文是如何,以确保我们是准确地去落实国家对于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亦都可以做到「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实际上真的没有讲过,所以今日如果讲得不好,大家要原谅。

 

另外,就是大会亦都谘询我,今日我们应该是闭门进行,因为都是与学生倾谈,抑或是让传媒来采访。答案大家都知道了,因为后面已放满了(摄影)机,今日是有传媒来采访。因为现时我们生活在香港社会,非常政治敏感,如果政务司司长进来对着100多位同学讲《基本法》,而又是闭门进行的话,恐怕会形容我正在做一些「洗脑」的工作。我想想,不如开放,让各位家长或者老师,透过传媒的报道都可以清楚知道究竟我在跟着的半小时多些的时间,向大家分享了些什么关于《基本法》方方面面的工作。

 

不过,在做这件事前,我想先感谢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过去很长时间,帮助特区政府在宣传和推广加强对于《基本法》教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政府内部,我也担任很多工作,其中有一个就是作为特区政府《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的主席。在这个工作里面,我们都得到很多社会人士的参与,因为推动《基本法》的教育不单止要在学生方面进行、在学校进行,其实在一些商业机构,以至我们自己公务员队伍,甚至是海外的团体里面,我们都要不断地去推广《基本法》。所以,往往都是这样,所有教育的工作如果单靠一个政府部门去做,成效都是有限,必须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所以联席在这方面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

 

言归正传,我们今日讨论的《基本法》是在1990年4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来颁布的。相信大部分,100多位同学都未曾出世,是1990年颁布的。好像刚才何少平副主席所讲,在去年我们庆祝了《基本法》颁布25周年,特区政府和有关机构都举办了一连串活动来加深香港社会对于《基本法》的认识。而明年就是另外一个大日子。因为这个经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是在1997年7月1日,即是香港回归祖国时实施的,明年的7月1日,就是20周年。所以,同样地,特区政府亦都启动了去筹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庆典的活动。在这里或者作个预告,我们很多的庆祝活动都会是以青年人为我们的对象。所以稍后大家会留意到,其实有很多都是很有趣、很新鲜,希望到时我们公布时,大家亦都可以踊跃参加、共同庆祝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周年。

 

要了解《基本法》,我觉得应该先看《序言》。在《序言》里面有几个很重要的信息:第一,就是香港自古以来都是中国的领土,在1997年7月1日,国家对香港再行使主权。这个是第一点,大家要记得,稍后我再讲时,都会回到这一点。

 

第二,就是在收回主权的过程里面,国家很重视我们领土的完整,以及能够达致国家统一这个目标。所以,这个是大前提,但这个大前提之下亦有另外的考虑,就是说要重视怎样可以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因为毕竟香港是在英国政府统治之下一段很长的时间,已经建立了我们自己的制度,无论在法制或者在财政,以至其他方面的制度。所以怎样能够既是兼顾到我刚才说要达致国家领土的统一和重新行使主权的前提之下,亦都可以保留我们过往的方活方式和制度,目的都是一个,就是希望能够维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使到香港的居民能够安居乐业。

 

要达致这个目的,想出来的方法就是在中国宪法的第31条,成立一个特别行政区。大家知道,现在按着国家宪法成立的特别行政区其实有两个,一个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个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行政区之下,我们就是透过「一国两制」来实施我刚才说的那些目的,即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而所有的基本方针政策,就是香港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国家的领土要完整,这个是非常之重要。

 

整本《基本法》的印刷有很多款,这本是我们政府刊印的。但我知道可能联席都有自己的方法去印刷这本《基本法》。而这本《基本法》颁布时,它是160个条文,再加三个附件和有一个关于特区区旗和区徽的图案。但今日印刷成这本的小册子就厚了很多,因为在过去十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作出了一些决定而作为一些文件,亦都放在这本小册子里面,让大家去理解《基本法》时,是一个很全面的理解。

 

我曾经听过,因为最近都有一些比较对《基本法》的立场是偏激的青年人,甚至是采取一些社会行动的青年人,他们说:「我为什么要维护《基本法》呢?《基本法》制定时都没有问过我。」如果他是「90后」,即是说在颁布《基本法》之后才出生,当然他自己并没有经过一个被谘询的过程。但如果说这本《基本法》是没有经过考虑或者谘询,或者听香港人的意见编制而成,这个就不是一个事实。我想李宗德先生都很清楚。

 

在1985年7月,已经成立了一个由香港人士和内地人士组成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了一段很长的时间,因为要起草一本《基本法》来达致我刚才说的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又可以保持到香港既有的制度和生活模式,又可以确保到或者预见到有了《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可以保持繁荣稳定,是一个非常之艰钜的工作。所以,这个起草委员会都花了超过两年半时间做了「第一稿」出来,做了「第一稿」出来的目的当然就是谘询,所以就作了一个五个月的广泛谘询,在内地进行谘询,在本地亦都进行谘询。除了《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还有一个名为《基本法》谘询委员会,亦都是配合有关的公众谘询工作。

 

当然,谘询就要听意见,所以是有听意见的,因为到「第二稿」出版时,即是1989年2月,作出了很大幅的改动,来融入在这个过程里面听到,无论内地人的意见或者香港人的意见。我没有直接参与过《基本法》起草的工作,但我相信很多改动是回应在香港听到的意见。因为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能够保持我们这个特别行政区的生活是如常,能够很安定,经济能够继续发展,大家的生活可以得到改善。

 

所以,去到1989年2月造出了另一个草稿,又进行了一个很漫长的谘询,当时的谘询是长达八个月,然后才去到我刚才所说,在1990年4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然后颁布。

 

我在这里先旨声明,我并不是一个《基本法》的专家,我亦不是一个法律界人士,所以我就不想从法律的角度向大家讲《基本法》。反而,我会形容自己是一个用《基本法》的人,或者英文叫做一个practitioner。因为我作为政府官员,其实也不一定是政府官员,你每一个人其实都正在使用《基本法》,当你说你有言论自由,有集会自由,有宗教自由,其实全部都是在《基本法》有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章节里面的。但作为政府官员,当然我们用《基本法》或者去维护《基本法》的责任比较重,以及涉猎比较多。所以,我跟着想用几个我亲身在我工作上的体会,向大家介绍《基本法》的某一些章节。我没有可能今日讲完160条的《基本法》,所以只能够按着我自己的亲身体会向大家说。

 

但《基本法》160条真的是很全面,只要看看目录你就会知道,是涵盖香港与中央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章节我反而不会说,因为大家每一日都在行使你的基本权利、自由,大家很了解,亦有关于香港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教育、文化、体育各方面,以至对外事务,《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

 

我想讲的是四个方面,第一,就是司法独立;第二,就是政制发展,包括选举。大家也记得我曾经是政改三人组的组长,都花了不下于20个月的时间进行有关政制发展的工作。第三方面,是对外事务,因为刚才何主席忘记讲,我的履历里面除了做过多个部门,我亦曾经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伦敦经贸办事处的主管。所以,我亦希望从那个角度向大家讲讲特区在对外事务,按着这本《基本法》而享有的自治和自由度。最后,就是讲讲公共财政,因为我曾经担任过七年,现在比较少人记得,其实我也是一个财金官员,我曾经担任过七年管理香港公共财政的工作,譬如是帮财政司司长编制每年的预算案,决定究竟教育经费应该多些,抑或是福利经费可以多些。你不要以为这些是管钱的事情,其实《基本法》对于公共财政都有一些很明确的要求。

 

先讲司法独立。你会说我已说过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更不是法官,说什么司法独立呢?这件事是非常重要,亦可以说是香港众多的核心价值里面,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司法独立。因为我们时常都引以为傲,香港是一个法治的地方。我们有法律,但有些时候法律在适用时,会出现一些不同的演绎,会有一些偏差,会出现你的看法和我的看法不相同。所以,需要有一个机关来做这个法律的诠释工作,而这个机关必须是独立,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不会受到立法机关的影响,不会受到传媒的影响,不会受到个别市民的影响,它要很独立来演绎香港的法律,作出一个司法的裁决,令到可以彰显公义。

 

所以,在《基本法》的很多条文,其实都是去维护、巩固香港这个司法独立。最基本要讲的,就是在《基本法》的第八条,就是说1997年7月1日,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但在该日之前,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当然最重要的是普通法的实施,都予以保留。除非那些法律与这本《基本法》有抵触,否则我们在97年前、97年后,用的法律都是一致的。

 

另外,就是在《基本法》第18条,香港实行《基本法》和原有的法律,亦是由香港的立法机关──立法会自己制订的法律。全国性的法律,除了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外,它是不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这个正正就是保障了「两制」。因为国家的发展和香港的发展很不相同,历史背景很不相同,现实的情况很不相同,所以我们有两套不同的法制。在《基本法》的保障之下,我们在香港实行普通法,实行香港的法律。再进一步,就是《基本法》写明,内地有很多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不会适用于香港,除非写进了附件三,而且更进一步说,就是这些适用于香港、放在附件三的法律,只属于国防、外交,和当这些事务不属于香港的自治范围,就可以透过放在附件三内,适用于香港。

 

另外,有一条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很重要,所以它放在《基本法》的第二条。当然第一条更加重要,第一条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第二条,就是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事情大家一定要很清晰地明白,在97之前,我们都是行普通法,我们都有司法权,但我们并没有终审权。或者大家太过年轻,当时我们进入政府时,当有一些争拗时,在法律有争拗,人们就会说我上诉到枢密院,枢密院就是英国的Privy Council。因为在回归前,最后的终审裁决并不是在香港进行,是去英国进行。但在《基本法》的保障之下,现时这个终审权都是属于香港,所以我们有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保障。

 

另外,在《基本法》第19条,说明香港的特区法院有自身的司法管辖权,他们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以,不断在《基本法》里面重覆告诉大家,香港的司法独立的机制是非常稳固的。现在大家都听到,我们香港特区所谓的三权,既有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而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在《基本法》有详细的明文规定。事实上,对于司法机关的条文是最多的,而且是最详细,分别由《基本法》第80条,一直讲到《基本法》第96条,都是有关香港的司法机关。它是讲到巨细无遗的,里面详列香港的司法机关是如何运作,以及怎样可以确保它的独立性,包括,譬如《基本法》第85条,就是说司法机关是不会受到干预,法官在作出裁决时,他们的考虑是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基本法》第88、89条,甚至说明我们香港司法机关的法官是如何委任、如何免职。因为如果一个不是独立的司法机关,你可以随时「炒」法官的,这是不够保障。所以《基本法》规定在一些非常严格的情况下才可以将法官免职,我相信过去19年来没有发生过。另外,有一件事我们在海外推广香港、介绍香港核心价值,特别是司法独立时,往往都是一个最重要的理据,一个powerful argument ,就是当然我刚才讲过,香港的法院有终审权。而这个终审法院可以邀请海外法官,即是如果有人仍担心在香港内干扰法官、影响他们。不要紧,我们可以透过《基本法》的条文,容许司法机关在海外行使普通法法制的地方──因为如果行另一法制的地方可能有些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在行使普通法即「common law jurisdiction」的地方,邀请该地的法官来担任终审庭的非常任法官,英文为「non-permanent judges」。

 

目前为止,司法机关大概委聘了十位来自普通法区域的法官,包括英国、澳洲、新西兰等地方,在我们的终审法院来担任非常任法官。我有机会见过几位这些非常任法官,包括我去年9月出访澳洲时,亦见到一位在我们的终审院担任非常任法官的大法官,他是以前澳洲的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他退休后除了继续做法律的工作,他亦接受委任,成为香港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那个场合我们当然讨论香港的《基本法》、香港核心价值、香港的优势。我就说我的说话,但这位澳洲籍的前澳洲大法官、现任香港终审法院的非常任法官,他说两句说话,比我讲30分钟更有力。他说他自己是一个相当德高望重的法官,如果香港的司法机关不是独立,如果香港法官的裁决受到一些政治的干预,他说:「政务司司长,你认为我会不会肯坐在香港的终审法院作为非常任法官呢?」因为他要维护自己的声誉,他已经是一个如此成功的大法官,他参与香港的司法工作,就是希望能够出一些力,令香港司法独立不容置疑。因为我们不是给予一个很丰厚的薪酬给这些非常任法官,实际上我深信没有一位现任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是出于喜欢来香港、薪酬等原因来担任这个如此重要的司法工作,所以在这里希望大家都认同我们在司法独立方面,做得相当好。亦因为这个原因,国际评级就司法独立方面,往往香港都是名列前茅,在最高几名都包括香港。

 

除了在终审法院你会见到这些外籍非常任法官,其实在终审法院下面几层的法庭,你都会见到一些外国法官。有人问我,回归19年,现在仍有外国人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这个亦是拜《基本法》所赐,是一种设计上去保证司法独立。因为和我们不同,我们作为主要官员就一定是中国公民,在外国没有居留权,甚至是公务员都需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法官的任命,《基本法》第90条、92条指出,除了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是没有国籍限制的,所以一定委任到最适合的人,甚至是包括非中国公民,在我们的司法机关服务或把关。

 

还有两件事关于司法独立值得和大家分享。这是我个人的体会,特别是担任政务司司长这四年多的时间。英文有两句说话挺好用,第一是「justice not only has to be done, but has to be seen to be done」,即是说要看得到,是观感问题,不是行公义就可以,要看得到,我要感受得到你真的行公义。另一句英文就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即是行公义的时间太长,受到一些延误,其实等如可能没有彰显公义。这两句说话和我日常工作有什么关系?第一,当然我作为政务司司长,管理很多部门,所以我时常要和同事讲,我们必须要尊重香港的司法机关,我们不能够公开批评一些法官裁决。如果有时牵涉政府的法官裁决,某部门觉得不同意。可以,你不同意时我们可以透过司法系统上诉,一直到终审法院,寻求公义。但如果行政机关的官员,包括可能香港的市民,如果容忍他们肆意攻击我们香港的法庭和批评法官的裁决,这就会掉进我刚才所讲的问题或不幸的现象,就是别人会觉得这个地方会这样,究竟有没有公义、司法是否独立,每人都可以批评法官。所以这事情是十分重要。

 

另外,我们要为司法机关提供最足够的资源,让它能够在最有效的时间中处理法庭个案。所以,我作为政务司司长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商量资源,其他关于他的工作我一概不会过问。但司法机关动用的资源、人手配套、法庭的建设,就要我来肩负这个责任。所以我们对于司法机关,虽然它也是用公帑,其每年开支也要立法机关批准,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讨论资源,我们有一个特别的方法,和其他所有部门不同。所有其他部门要争夺资源,大家要去申请,往往它们要100元,我们能拨20元已经不错。但司法机关的资源安排,就是我们先问司法机关首席法官,未来一个年度有什么资源上的需要,我们先分配给它,然后才处理其他政府部门的开支。这是一个很小的例子,是我日常工作一个很小部分,但其意义深远,因为行政机关应该为司法机关提供足够的资源,从而令他们在行公义的工作上让人看得到,亦真的做得到,不会因为不够资源、不够法官、不够法庭而做不到他们应该做的工作。这是第一个我想讲的课题,就是关于司法独立。

 

第二是讲一个令我很伤感的政制发展。我的任期是五年,即是60个月,60个月中三分一时间放在政制发展。但这不等于我在那20个月中没有做其他事,李宗德(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主席)可以证明我在那20个月里都有做扶贫、安老、助弱,但实际上要去推动如此大型的政改,花了不少时间、精力和个人情感上的投入。因为我真的很热切盼望在2017年,我们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时,能够和大家,即18岁以上人士,可以一人一票去选出下一任的行政长官。所以在这件工作上,不是一件工作这么简单,是一份使命感,希望能够可以做得成的。但是,结果大家都知道了,在去年6月,政改方案被立法会否决,所以我们现在只能够在明年的行政长官选举沿用上一届、即由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去选出下一任的行政长官。

 

普选行政长官是一件非常大的事。因为我要先说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这个亦是《基本法》写得非常清楚的。在处理政改期间,我们不断强调,我们所说的位置是一个行政长官,并不是简单地在立法会增加一个议席。因为行政长官是有一个很独特的宪制地位,他是属于称为双首长、双负责制的。

 

《基本法》43条说,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是属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他是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称为双负责制。说得比较通俗时,他是有两个「老板」,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700万市民,他亦有另一个要负责的机关,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正如我刚才所说,这是由于在特别行政区有双重首长身分,故此在《基本法》43条下,他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当《基本法》60条提到行政机关的时候,亦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所以他不会好像我这般简单,我只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你可以说是「第二把交椅」,就是政务司司长。但是特首既是一个行政机关,即是特区政府的「number one」,亦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number one」。这事情看似很简单,《基本法》说得很清楚,但原来很多人是不明白的。

 

我记得约于去年10月、11月在立法会有一场动议辩论,其中一位泛民议员说你(政务司司长)和行政长官是同一类人。你们的身分和功能是一样的,为什么有一些东西只适用于政府官员,包括你本人(政务司司长),但同一样的东西并不适用于行政长官?我们不深究当日说的东西是什么。但我的回应是,从宪制上我作为政务司司长的角色与行政长官的角色是不同的。

 

再简单来说,我拿出我的名片来,但我今天并没有带来。我有一张名片,写得很清楚,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政务司司长,有「Government」的字。但如果你们有一天拿梁先生(行政长官)的名片,它并没有「政府」两个字的。因为他(行政长官)有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身分,他是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分别就在这里,当我们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有一个很独特,即unique、独一无二的身分,就是这个意思。

 

所以,如果我们要改变选举方法去选这位身负重任,既有双首长宪政地位,亦有双负责制要求的行政长官,真要非常谨慎,亦不属于香港完全自己可以关上门决定的事。因为《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的办法亦说得很清楚。即使这位行政长官将来由普选产生,最终亦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为他(行政长官)是这么重要的人,他要向它(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所以在委任(行政长官)的时候是须要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认同,然后委任他。所以《基本法》43条至58条已有10多条条文针对行政长官,说明对行政长官的要求、对于他有什么责任和职权都是巨细无遗。所以他(行政长官)作为行政长官,我想他常常都要拿《基本法》来看看他行使的权力或者他担负的功能是否符合这本宪法的要求。

 

说回选举行政长官,当日草拟《基本法》时的讨论非常详细。我亦看了很多有关历史的文献。有关《基本法》提到行政长官的选举,就是我们时常提到《基本法》45条。45条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所以,当日是留有选举、可以协商。但是随着香港市民对民主的诉求,其实早已透过选举产生。进一步在45条说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规定,最终达致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由普选产生的目标。45条并没有说明这个「最终」是何时。(《基本法》)于1997年颁布,最终是可以到2047年才普选行政长官。但是中央明白香港社会越来越民主,市民对行政长官的盼望,希望能够透过自己的一票选出这位行政长官。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2月,即上一届政府,已作了一个决定,就是到2017年那一届可以(普选行政长官)。那你想想2017年相对于1997年只是20年,20年已经完成了一个要求,要求实际情况、循序渐进的原则来达致(普选行政长官),当然是有前提和有要求的,不是说你想怎样选就可以怎样选。因为《基本法》第45条已规定了,当要进行普选的时候,是需要有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先作提名,然后再将获提名的候选人交给合资格的选民,以一人一票选出。所以在我们的讨论过程中,很多人都不愿意回归《基本法》第45条来讨论提名委员会,而要求要公民提名,是吗?你们这些年轻人应该都听过了,很多人说:「不行,我要公民提名。总之,在社会上我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我就可以成为候选人,你不要跟我说提名委员会。」这个是明显违反《基本法》的,某程度上让这件事无法完成。

 

当然要讲我们在政改期间那20个月发生了什么事,或是经历了什么起落,那我要在另一场才可以做。简单来说,就是在做政改的工作中,都是要按着《基本法》的要求。我曾经在7月份一个场合,谈及大家对于香港的愿景,都表示过我都是热切期盼,希望在下一届政府能够有适当的环境、条件、气氛来重启政改。我也很小心,我提出了所有前提,要有条件、有环境、有气氛,才可以做,不是说一厢情愿,一旦再启动政改就一定可以达致普选行政长官这个目标。但无论如何,香港市民对于可以普选行政长官的诉求,我相信中央是理解的。大家希望能够有这个好的环境,让我们可以在预见的将来,能够落实《基本法》第45条有关普选行政长官的规定。

 

第三个课题,是对外事务。现时正在进行2016年的「里奥」、奥运。你们有没有看开幕式?一队一队持旗手出场,有一队出场的是中国队,没有多久后有一队出场的,是中国香港队。因为我们是跟字母排列的,所以「H」比「C」迟。那为什么没有中国北京队?为什么没有中国上海队?这就是与《基本法》对外事务有关。刚才我提过了,《基本法》的制订,其前提是要国土完整,但它真正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和现实,希望能够可以维持到既有的制度和模式,所以在《基本法》的第七章,整个章里的条文,由《基本法》第150条到《基本法》第157条,都是提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在这个大范围里享有的高度自治。例如我们可以参加中国代表团,成为中国代表团的成员,去出席一些国际会议或是去做其他的工作。但是,《基本法》第151条又说明,我们可以在经济、贸易、文化、体育等等的领域,单独以「中国香港」的身分参加和出席,甚至可以缔结一些新的双边或是多边的贸易和经济、文化、体育的协议。在《基本法》第154条之下,中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来发特别行政区护照,所以大家现在持有的不是一本中国护照,是一本特区护照。一翻开页,这个是受到国家的保护。我待会儿会谈谈领事保护这个工作。我们的特区护照是受到各国的欢迎,所以,目前已有超过150个国家给我们有免签证的待遇。这个是在《基本法》下,我们能够可以享有独特的优势。亦可以如我刚才所说,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与世界各国,包括国际组织、地区,保持及发展关系。所以是两个动词的,既可保持以前,即97年前的关系,例如世贸组织「World Trade Organisation」,我们是世贸组织的独立成员,所以97年后我们以「中国香港」的身分成为世贸的一员。但更重要的是可发展关系,即是原本没有这个对外的关系,你可以发展、可以开拓这个关系。例如在回归后的19年中,我们签定了很多双边的协议,主要都是经济贸易方面,近年较多文化、青年交流方面,例如避免双重课税的协议,都是由我们自己去与我们希望签定的国家去签的。例如有关投资保护及推广的协议,例如有关文化的合作。最新我们现在很积极签定的是与大家息息相关的工作假期计划双边协议,今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已经和超过十个国家签定工作假期计划协议,英文名为「Working Holiday Scheme」。它是特别为年轻人而设,为18到30岁的年轻人可以在工作假期的协议下,申请与我们签定协议国家的一个Working Holiday签证。换句话说,你可以放假,可以去游玩,但如果你突然想工作,你又可以去工作,多数都有时限,一般是12个月,在12个月工作假期签证有效期间,是可以很自由地于当地工作,做两个月工作赚到钱后去游玩,然后又可回来工作,但是你不可以长期居留及工作。

 

这个工作假期计划非常受年轻人欢迎,不单香港的年轻人到海外,很多与我们签定工作假期计划的当地年轻人都很踊跃来香港。例如我举两个国家例子,一个是法国,另一个是南韩,这两个国家是我们与众多签定工作假期计划的国家中,他们来港的年轻人较我们去的为多,香港对他们是非常具吸引力。稍后,我们相信日本将会是另一个例子,因为日本总领事已通知我,他们希望将配额大幅增加。因为除了有年限,一般是12个月之外,亦都会有配额,唯独一个国家没有配额,非常欢迎各位去做工作假期,便是澳洲。澳洲地大物博,大家四处游玩,他们都是很欢迎。无论是在当地农场抑或中餐馆工作一段短时间,都不会影响当地劳工的就业情况,所以澳洲是非常欢迎各位年轻人参与工作假期。

 

这些工作都是我刚才谈及《基本法》赋予我们对外事务的高度自治,才可以做得到。同样地,我们没有外交的职能,我们没有香港的大使或者香港总领事在外国驻守,但我们可以按着《基本法》第156条,在海外国家成立一些有关经济及贸易办事处,英文名「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s」。刚才我说我曾经在2004至2006年,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伦敦经贸办事处主管。当时我除了负责香港及英国双边经贸关系,亦都包括其他16个中欧及东欧的国家。这18个月给我的体会是非常深刻。因为很多国家,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这些你平日不会到访的地方,你都有机会认识当地文化,以及探讨香港与这些国家在经贸方面,甚至文化、青年交流方面合作的空间。最新成立的海外办事处是在印尼雅加达,这个是我们驻海外第12个办事处。行政长官已公布第13个海外经贸办事处,相信年轻人都很喜欢到访的是首尔,南韩首尔。有时候,我们寻找海外办事处的主管,便很容易知道该地方是否受香港人欢迎。如果有些地方,有些同事不太愿意去,便较为困难。当我们谈及成立首尔办事处,据说已有很多同事举手,说很喜欢到这个办事处上班,不知道是否由于近年的「韩风」影响。无论如何我们都很鼓励各位同学,如果在外游期间,碰上我们经贸办事处正在进行的活动,或者你他日选择海外读书,亦请各位与我们的海外办事处保持联络,因为他们很乐意为你们提供资料,又或者当我们举办一些音乐会、电影节等,亦都欢迎大家参加,甚至担当我们办事处的义工。但去到外交的功能,或者使领的保护,这是属于国家外交部的职能。同样在那18个月中,我的印象是十分深刻,每一次香港人在海外碰到问题,通常都不是好事,一是交通意外,甚至很严重的交通意外。我记得我在伦敦的时候,有一个埃及的车祸,当然我们没有在埃及的办事处,但因为医疗水准要求,结果我们将埃及车祸重伤的香港人送往瑞士苏黎世。当时我都有到苏黎世探望,更加重要的是中国驻瑞士的大使和领事的人员一早已前往探望他们,甚至在埃及发生车祸的时候,国家驻埃及的大使他自己驾车到现场去帮助这些遭遇了这些意外的香港人。如果大家留意最近在德国或在日本发生不幸的意外,都是会见到,往往不只有我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处的同事飞到现场,驻当地的经贸办的同事外,一定有外交部的使领馆的人员在那里为我们提供使领馆的保护及各方面的协助。

 

最后谈的就是公共财政。我已经离开了公共财政的工作十五、六年,所以我都温一温书,究竟《基本法》里就着香港政府自己管理自己的「那盘数」有些什么要求呢?

 

第一,就是《基本法》第七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土地是属于中央,我们是代管而已。但由这些香港特别行政区代管的土地得回来的收入,就全归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即土地的资产是属于中央,透过这些土地资产,如卖地、租出去所得的收益全归于特别行政区。

 

然后《基本法》第14条就说,大家都知道,解放军是有一个香港驻军在这里,但14条就说驻军的费用是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这个跟回归以前不同。回归以前我其中一个工作就是要与英国政府商谈要付多少军费给英国政府,是由我们出资,他们来香港。但97年之后,解放军驻军的费用全部都是由中央政府来负担,香港是「一个仙」也没有付过军费给中央政府。

 

到《基本法》第106条,清楚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除了司法独立,财政也可以独立,全部的收入都是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身的需要,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亦不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这个即是表逹了中央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那种的关爱。因为我经常跟深圳市长开会,我真是有时候都不好意思问深圳,深圳市要上缴很多得回来的收入给中央来「帮补」一些其他发展比较落后的省和城市。这就是公共财政的功能,就是分配这些资源。但香港作为一个那么富裕的地方,我们人均的本地生产总值是远远高过内地的平均,亦高过深圳,但我们没有上缴一分一毫给中央。

 

《基本法》第107条、108条,就是规范我们公共财政方面的管理理念应该是怎样,去确保香港能够保持繁荣稳定。因为中央真的不想见到97年7月1日之后,香港出现许多财政上的问题、出现入不敷支诸如此类的问题而影响大家生活的水平。第107条就是谈开支的,就是特区政府制订预算案,即是每年的「Budget」的时候是需要量入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财政预算是要跟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我相信谁去草拟这条第107条是非常熟悉香港在港英政府年代如何管钱的。因为在短短刚才我读给大家听的那30个字,其实就是涵盖了我们的公共财政的理念。第一,就是量入为出,即是不要花那么大、不要花过多,但他又知道有时候都是有赤字,所以用的字眼是「力求」,即「you try your best」,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不是说一有赤字就违犯《基本法》,被人告上法庭,是不需要的。我是说「力求」,即是我们作为管理公共资源是要力求收支平衡,去避免出现赤字。

 

但回归19年有没有出现过赤字?当然有。我当了七年库务工作,正正就是头数年很多盈余,回归97之后遇上亚洲金融风暴就年年赤字,累积的赤字在数年达到1,000亿元。所以有没有人控告过我们呢?控告我们说「你违反了《基本法》第107条」?应该没有。因为大家都明白当经济不景,政府仍然收缩「我不洗钱了」,这是对不起香港市民的。因为市民就是,在下雨的时候,要你拿雨伞出来去帮市民度过这个难关。另外一个就是你很有钱的时候都不要花太多,因为你的财政预算是要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这是什么意思呢?因为我们是个资本主义社会,这也是《基本法》规定:资本主义至少50年不变。所以资本主义社会是信奉一个自由市场,是由市场作为经济推动的推手,所以政府不要大规模。你知道有些欧洲政府出现债务危机,就是他们的政府开支竟然是占了整个经济,即本地生产总值的百分之50以上,即是一半钱原来是政府在花,所以当经济一收缩,如果政府部门不容易收缩到或回应到,就会出很大的问题。但香港政府由回归前至回归后都很坚守这一条的规定,就是我们不会让香港特区政府的规模太过庞大。虽然这数年我们是花多了,很坦白说,这数年是花多了,但花多了我们目前仍是占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即GDP,百分之20左右,过去都不会超过百分之20,最低的时候曾经是百分之14、15,这是因为我们不想我们的规模太大。所以这句的意思就是:你每年是可以增长、让开支增长,但开支增长的幅度不能够超过,或应该是相适应,又不是写得那么死板,说超过或不超过,是相适应,即是差不多按着经济增长。所以,如果我们财政司司长预计未来一年本地生产总值增长2%的话,我们就会让我们的整体现时约四、五千亿元的开支,增长2%。所以大家一起增长的比例,大家很多都读数学,就是大概可以维持在同一个水平,不会做大了。因为有时候那一年收入多,譬如卖地卖得好,或者税收多,是会有压力去花多点,所以我们握着第107条说,不可以,因为第107条说要相适应,所以也要很小心控制开支。

 

第108条是谈收入的,这亦很配合香港经济发展的模式。第一就是第108条说香港税收的制度是独立,所以我刚才已经从另一个《基本法》的条文告诉大家,中央人民政府是不会在香港特区征税,亦要奉行一个低税的政策。因为我相信草拟《基本法》时有人担心,回归之后会不会大幅加税,令到香港再不是一个自由市场?再不是一个有经济竞争力的城市呢?所以《基本法》第108条写明我们是要奉行一个低税政策。到今日为止,回归了19年有多,我们都能够坚守到《基本法》的第107条和第108条有关公共财政的要求。

 

最后我想总结就是,从上述四个范畴的讨论,希望大家都明白到为何我们要坚决维护《基本法》这个宪法,因为唯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到香港这个城市继续可以繁荣稳定,继续可以吸引到外资来,继续可以守着一个有生命力的社会,从而可以为各位年轻人开拓更加多的机会,做好我们的教育工作、我们的扶贫、安老、助弱的工作,亦让我们可以应对到一些新的形势。所以有人会说《基本法》都实施了19年,什么条文都测试过,应该没有什么新事物。对不起,每一日都有新的形势,都有新生的事物需要应对。

 

例如最近有关9月4日这场立法会的选举,究竟出现了什么新的形势呢?我们在回归这19年已经进行了多次的立法会选举,但都没有面对过今次这个情况,就是说在过去一段时间,有很小撮的人公然打着「港独」的旗帜,去鼓吹香港要独立这种说法,甚至说会以这个为平台去竞选成为立法会议员,这个就是我们现在面对一个新的形势。所以我们就要看看我们的法律是怎么写,是不是可以容许这种新的情况出现而视而不见,不做任何应对的工夫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因为《基本法》里面对于立法机关是有要求,我刚才读了很多的条文都是关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于立法机关同样都是有要求的,对于立法会的议员亦是有要求的,例如所有获选的立法会议员,等如我作为主要官员,我们都要宣誓才能够上任。我们宣誓就是要拥护这本《基本法》,以及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以亦是这个原因,一直以来,不是今次选举新生的事物,一直以来在立法会的参选人的提名表格里面都要求他作一个声明,而这个是一个有法定效力的声明,就是重复刚才的说话,即是我是拥护《基本法》,我是保证会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当然以前没有刚才说的新形势,这样谈「港独」,这样去冲着这本《基本法》的基本方针政策而来,我们就有一个声明。但现在出现了这个新形势,我们不能不去重新思考究竟应该作一个怎样的回应去保证这一场如此严肃的立法会选举是合法、公开、公平和诚实。诚实这两个字很重要,因为大家现时每一日看到的就是有人睁着眼「讲大话」,做些不诚实的言行,为求进入我们这个立法会。所以,我们不能够在这些方面含糊,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来处理。所以,在立法会对于候选人的要求,我说了,就是拥护《基本法》、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当然你说《基本法》160条条文中,你没有理由要我每一条也同意,譬如第107条我不同意,什么叫量入为出?你有很多钱、你有8,000亿储备,你便应该使用,你为何要什么相适应呢?所以我们不是在说所有160条的条文,我们是在说最重要那几条,是和国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方针政策相关的条文,但是,由于以前没有这个新的相关形势,我们不知大家知不知,所以选举管理委员会冯骅主席他提出要做一个确认书,说清楚你签了法定声明,你要明白它涵盖最重要的范围就是《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一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高度自治的行政区,但是它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然后,第一159条说,《基本法》如须修改,如要修改,不可跟我们刚才说过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即是,你不喜欢第107条,或有一天第107条可以改,因为有一个修改的机制,但是这些改动是不能够抵触基本方针政策,就是国土完整。这就是回到我半小时前说,《基本法》最重要的条文就是国土的完整,要统一。所以就出了这份确认书。但是我们也反覆强调了很多次,确认书本身不是一个去决定这个参选人可参选、不可参选的唯一考虑。其实选举主任是要考虑很多因素,甚至要看很多放在他面前的资料,去拿法律的意见,才能够行使法律赋予选举主任的那个责任。

 

有人会说,为何如此重要的事,你会找一些选举主任来「孭飞」呢?那个说法是与法律的要求不符合。因为于《立法会条例》里面第40条,或第42条,都是说唯独是选举主任,英文叫「Returning Officer」,是有这个法定权力可以去决定一个参选人的提名是有效或无效。特区政府无这个权力。选管会冯哗主席也没有这个权力。这个权力已经于当日立法的时候赋予我们的选举主任。但当然选举主任亦认识这个新形势,亦知道选管会为他们设计了这一份确认书来协助他们之后会进行他们要决定每一位参选人是否有这个参选的资格。我们的律政司的法律专家亦为选举主任提供他们需要的法律意见。

 

所以我想在这里再说,近日是看到有几位的人士因不获我们的选举主任认可他是有这个提名的资格,而不能够成为一个候选人。我们亦接受,如果大家认为这个决定是不合宪,不合法的,可以从我们的司法程序来解决。这是香港的精神,我们是一个司法独立和强调法治的地方。所以选举条例里面,亦有一个东西叫选举呈请,「Election Petition」,你可以去提出反对。但是如果采用一些于网上欺凌、恐吓;寄一些恐吓信、放刀片、放一些粉末等,我希望大家也会认同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是大家都应该予以谴责的,而不是还有些人出来去包庇他们。因为香港是否能够继续成功真的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立场坚定,什么是法律的要求,什么是违法的行为,都要说得清楚。

 

在这里,最后,我便趁这个机会表扬我们这些选举主任、公务员的同事。他们在今次立法会选举工作里依法履行了他们的职责,即是我刚才说法律上赋予他们的权力。他们亦确保这一场立法会选举可以在合法、公开、公平和诚实的原则之下进行,亦为这一场选举把关,应得到社会上广泛的支持。未来还有很多的挑战,因为现在直到9月4日还有三个多星期。我们又会可能面对一些新的形势。但是,我们无论面对什么的挑战,什么外来或是内在的产生了我们以前未能预见,或者今日我们都不能够预见的情况,最终,我给大家的意见,都是要坚决维护《基本法》。因为唯有是坚决维护《基本法》才能够保证国家对于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可以充分发挥到它设计上的效能,让我们可以在这个我们都热爱的香港社会继续生活。

 

多谢大家听了我一番很业余式地讲解的《基本法》,但我相信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会为大家安排更加多的专家论证,让大家加深对于《基本法》了解。

 

多谢大家。

 

(以上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8月12日在第13届《基本法》大使培训计划《基本法》青年高峰会致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