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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应基本法条文可改倡议

2016年08月05日

政府发表声明,强调《基本法》如作修改,均不得抵触内地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

 

大律师公会前主席陈景生今早在电台节目表示,《基本法》没有说明什么条文可以或不可以修改,并举例指可说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修改《基本法》,把《基本法》第一条剔除。

 

政府在声明中引述《基本法》第159(4)条指,《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即「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实施。

 

声明指,《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这一基本方针,更不容许作为达致香港独立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