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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基本法须符既定方针

2016年08月16日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修改《基本法》须按机制列明的途径和程序,不可抵触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

 

袁国强今日在深圳出席座谈会后会见传媒,指《基本法》第159条列明修改机制,过程不可与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抵触,这是维护香港「一国两制」的重要保障。

 

对于「港独」言论,他指《基本法》赋予市民言论和表达自由,但当中也有法律限制,并非全无规范。

 

立法会选举安排方面,袁国强说,选举主任的决定并非扼杀任何人的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不是政治筛选。

 

他重申,在选举范畴,整个法律框架不容违反《基本法》,立法会议员上任也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并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