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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陷阱 偏我遇上?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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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

《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正由立法会审议,近日社会讨论中,有谓版权陷阱处处,市民容易中招。

 

但事实是否这样呢?

 

就让我们看看网民常常提出的两个例子 - 翻唱上网和串流打机。

 

简单来说,该两项行为,都可能涉及把别人原创的曲、词、图像、音乐作品,透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如果我们同意版权属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话,翻唱上网和串流打机便应该有版权拥有人的同意或默许。

 

但版权制度保护原创作品之余,也要平衡使用者的合理权益。《版权条例》现时共有60多项豁免条文,订明无须版权拥有人的同意,也可使用其版权作品,而《条例草案》则订定更多的明文豁免。

 

重要的是,每项豁免背后,也有一个充分的公共政策理由,作为理据,让使用者可在特定范围内,自行利用原属版权拥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

 

翻唱上网,可以有众多原因,如属批评/评论原作品、评论时事、戏仿、讽刺、滑稽、模仿、引用等目的的公平处理,相关的新旧豁免可以适用。就串流打机而言,批评/评论原作品和引用的豁免可能较为相关。

 

但如果事实上,涉及该两项行为的个案的确在豁免范围之外,又是否如一些网民所言,必定会招致法律责任呢?

 

就让我们看看真实的情况。

 

在网上视频平台YouTube,搜索翻唱(song cover version),可见超过2000万条片段。另一串流平台Twitch直播、录播电子游戏赛事或过程,每月吸引超过150 万游戏玩家,网上观众超过一亿。

 

两个平台都是在国际社会通行多年的版权制度下,业务得以迅速发展:传播权、豁免机制、法定安全港等香港要追上的法律规范,通通适用。

  

类似以上平台的用户直播、上载翻唱和打机视频,如法律上不属豁免范围,一般来说都是得到相关版权拥有人的同意或默许。

 

背后的原因,理性来看当然是商业利益所在。例如版权拥有人与网上平台签订了协议,容许使用者上载涉及其版权作品的视频,从而分享广告收益。又或者串流传播其版权作品,可起大大的推广作用,求之不得。

 

当然如果有版权拥有人不同意,就会用安全港制度拉下架,这最有效快捷,而平台本身也会采取合适措施,避免侵权。(例如Twitch 就会提供已有特许的音乐,替代受版权保护的游戏原背景音乐。)

 

民事诉讼的可能性,不是说没有,但商业社会的计量就是成本效益。在大部分较轻微、可能关乎技术性侵权的个案中,所涉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可能极小,版权拥有人未必有充分的诱因展开民事诉讼。法庭也不会受理无聊琐屑的民事个案。再说刑事追究就更加「坚离地」了。

 

这种商业模式已成发展趋势。版权拥有人、网上平台和使用者,均可各取所需,制造三赢局面。

 

法律的目的,可以清楚界定私人财产谁属及其范围,版权法如是。有了法律的界定,市场自然会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案。轻言再加法定豁免,难免越俎代庖。

 

退一万步,又有谁可以说说纯粹串流打机同翻唱上网,和言论、创作自由的重大关系,说服社会要不分皂白,透过法律凌驾原创作品的私有财产权?

 

《条例草案》的目的,只是追上国际社会通行多年的法律规范,也是国际版权条约的要求。香港的法制完善、商业社会成熟,我们见不到同一套的法律规范和商业模式,在香港运作时会失效,引致荒唐的结果。

 

从常识出发,怎会是「这陷阱 这陷阱 偏我遇上」?

 

(以上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12月28日发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