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事务处回应行政长官选举结束后选票会被运往内地检验,以查出选举委员投票选择的文章,强调传闻毫无事实根据,法律也绝不容许。
根据《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6至59条,选举主任宣布选举结束后,须即时包裹和密封选票,并加批注。候选人、选举代理人或监察点票代理人可在场监察。
处理好的选票包裹和选举文件由总选举事务主任保存;除非法庭因选举呈请或其他法律程序另有指示,总选举事务主任不得准许任何人检查选票,并须于六个月保存期届满时立刻销毁所有选票和文件。
选举事务处重申投票过程保密;选举管理委员会严格按法律要求,确保行政长官选举公平、公开、诚实地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