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管理委员会发表声明,指根据现行规定,选民领取选票须出示身分证明文件,有关文件不一定是香港身份证。
声明表示,如果票站职员根据选民出示的文件而信纳其身分,可以依法向对方发出选票。不过,根据现时投票安排,单凭出示身份证副本不能领取选票。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0(1)条,除非投票站主任查阅某人的身分证明文件或显示该人姓名及照片的其他文件后,信纳该人是其声称登记于正式登记册上的人,否则投票站主任不得给予该人选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