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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推广基本法

2015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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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朱景玄会长(新界校长会会长)、余大伟校长、刘林部长(中联办新界工作部部长)、莫锦强副部长(中联办教科部副部长) 、各位嘉宾、各位同学:

​大家好!我很高兴有机会出席「认识《基本法》—依法治港创繁荣」中学校际问答比赛的总决赛,与大家一同见证全港总冠军的诞生。

《基本法》有如一项工程的蓝图,而这项工程就是「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构思。《基本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重要理念。我非常感谢新界校长会举办今次的问答比赛,藉以鼓励中学生加深认识《基本法》,并将「依法治港创繁荣」的理念推广至社区。

适逢今年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容许我藉此机会与各位分享我个人对《基本法》的几个观点,希望能够一同温故知新,反思《基本法》的意义和重要性,共同打好成功落实《基本法》的基础。

I.《基本法》对香港及法治的重要性

首先,作为律政司司长,我想讲一讲《基本法》与法律制度及法治的关系。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商贸中心,多年来,不少国际著名的机构都给予香港很高的评价。当中例子包括美国传统基金会今年1月连续第21年将香港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香港能够成为国际金融商贸中心,奉行法治及香港的稳健法律制度是其中的关键因素。

《基本法》为香港的法治提供稳固基础。在法律制度方面,《基本法》第8条订明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外,予以保留。根据这项条文,香港在1997年回归后维持原有的普通法传统,令香港成为两岸四地中唯一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普通法是国际商贸社会熟识的法律。《基本法》保留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令香港在国际商贸界能保持竞争力。《基本法》第84条更订明,香港特区法院依照特区本身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例如英国、澳洲等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因此,自回归以来,普通法在香港不但得到延续,更不断茁壮成长。

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基本法》第63条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这项条文对确保检控工作的独立性和维护法治极为重要。刑事调查、检控及审判程序绝不能渗入政治因素或其他不当考虑。而事实上律政司负责检控工作的同事亦一直以公平、公正的专业态度去处理检控工作,绝对不受任何政治或其他不当影响。

在维护人权方面,《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就多项人权作出保证,亦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这些条文对香港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作出有效的宪制保障。

在司法制度方面,《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亦订明特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有关条文为香港的司法独立提供了稳固的宪制性基础及保障。在实际运作上,香港司法人员独立处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是不争的事实,亦获国际社会所认同。

回归以后,香港特区设立终审法院,取代了殖民地年代英国枢密院的终审角色。特别值得留意的,是《基本法》第82条。该条文明确规定终审法院可邀请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官以非常任法官身分参与审判。根据这条文,终审法院由成立至今,一直有邀请其他普通法地区的法官出任非常任法官。

现时终审法院一共有12名英国或澳洲的现任或退休法官出任非常任法官,而他们每一位均是普通法地区的资深法官,在国际上极被尊重。大家试想,若然《基本法》框架下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或香港特区不尊重司法独立,这些殿堂级的法官会否一直愿意参与终审法院的审判工作?答案明显不过。

总括而言,没有《基本法》的相关条文和宪制性保障,香港特区不可能维持稳健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及强健的法治。但我亦希望强调,维护法治不单是政府、司法机构和法律界的责任,亦是每个香港人的责任。香港是个多元化的大都会,市民享有高度言论自由,社会上存在不同意见是正常情况。但表达意见和追求理想亦必须用合法方式进行,任何政治理念亦不可成为违法的借口,否则只会令整个社会付出沉痛代价。

II.《基本法》及政制发展

身为政改谘询专责小组的成员,我亦希望借今日这机会同大家简介《基本法》与特区政制发展的关系。

《基本法》的草拟过程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宪制性的法律文件,必须了解相关的历史背景。因此,让我们首先一起回顾《基本法》的草拟过程。

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中英联合声明》,当中列明中国对香港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重点包括设立特别行政区;除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香港原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中英联合声明》公布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5年7月1日正式成立及开始工作。起草委员会设立了五个由内地和香港委员共同组成的专题小组,当中包括中央与特区关系专题小组和政治体制专题小组。

1988年4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公布《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用五个月的时间在香港及内地广泛征求意见。1989年1月,起草委员会对《基本法(草案)》以及附件和有关文件进行表决。同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公布《基本法(草案)》,并再一次在香港和内地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谘询期,起草委员会各专题小组在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合共提出24个修改提案,并在1990年2月进行表决。经过接近五年的起草过程后,《基本法》最终在1990年4月4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正式颁布。

上述简单的历史回顾,引证《基本法》的条文和内容(包括普选行政长官的相关条文和附件一)并非强加于香港。相反,香港社会各界代表有参与整个《基本法》草拟过程,亦有充分时间发表和征求意见。换言之,《基本法》代表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共识,亦代表香港社会的共识。因此,在落实《基本法》时,应全面落实所有条文,包括《基本法》第45条有关提名委员会的条文,而不应选择性地只落实符合一己意愿的条文,甚或提出例如公民提名等违反《基本法》的建议。

香港特区及行政长官的独特宪制角色

要成功落实「一国两制」,必须同时尊重「一国」,兼顾「两制」,从法律和政治现实中寻找合适的方案。同样道理,探讨政制发展时必须充分考虑香港特区及行政长官的独特宪制角色。

《基本法》第12条订明香港特区是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第15条则订明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另一方面,《基本法》第43条订明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区,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基本法》第45条则订明行政长官在香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此外,《基本法》附件一第1条亦重申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权。

《基本法》以上条文凸显在「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及行政长官的独特宪制角色。由于香港特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而并非主权国,行政长官需要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此外,《基本法》第45条既包含在香港特区进行选举及普选的元素,同时也包含由中央任命的元素。因此,普选行政长官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充分兼顾上述特点,否则不但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根本构思,甚至可能衍生宪制上的不稳定性。

机不可失

在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完成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并通过了相关决定,确定香港可以从2017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第二轮政改谘询已完结。政府正整理收到的意见书,争取在4月份内公布第二轮公众谘询的结果,同时提交一个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交由立法会进行审议,目标是希望在今年立法会暑假休会前能够在立法会就议案进行表决,并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在这关键时刻,我希望大家能够以务实、香港特区整体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基础,达成共识。我在此亦呼吁在座各位继续向代表各位的立法会议员表达你们的意愿,务求令立法会通过方案,落实2017年「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结语

各位嘉宾、各位同学,《基本法》不单关乎香港现时的情况,也关乎香港未来的发展,及香港在国家扮演的角色。作为香港特区一份宪制性的文件,《基本法》绝对值得香港各界多了解、多认识,从而令「一国两制」得以有效落实。

今年是《基本法》颁布25周年,政府将会举行一连串庆祝活动,加强推广《基本法》。当中,在4月4日至5月25日期间,香港历史博物馆将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25周年展览」,展出与《基本法》相关的珍贵展品及图片。我在此鼓励在座各位踊跃参观,加深对《基本法》的了解。

最后,我祝愿今次颁奖礼圆满举行,也祝愿各位有一个愉快的周末。多谢各位!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3月28日出席新界校长会纪念《基本法》颁布25周年「认识《基本法》—依法治港创繁荣」中学校际问答比赛的致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