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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选民登记程序规例刊宪

2016年01月22日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附属法例三条修订规例今日刊宪,以完善选民登记程序,令选举制度更公平和公开。

 

选举管理委员会表示,修订旨在将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的法定限期提前至与新登记的法定限期一致,使选民在登记周期内提出的所有更改资料申请,均反映在临时选民登记册内,供公众查阅。

 

这既可提高选民登记制度的整体透明度,也可防止选民地址在临时选民登记册发表后被第三者恶意更改。

 

另一项修订是以平邮取代挂号邮递,寄出由选举登记主任发出的查讯信件和通知书,减少对选民的不便和在不知情下被取消登记的风险。

 

三条拟修订的规例分别为《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规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

 

修订规例1月27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如通过立法会相关程序,3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