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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袁国强
代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法治和律政司其他方面的工作所发表的宝贵意见。律政司非常重视各位议员的意见,但由于时间有限,我会在这里作重点回应,而我的回应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
第一,法治。特区政府极度重视法治,法治是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是香港成功故事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亦是维持香港竞争力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基本法》和其他的法律为维护香港法治提供良好和坚固的基础,有效保障香港人各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基本人权。此外,《基本法》清楚指出特区独立的司法权。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令特区各级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梁继昌议员发言时表示,《施政报告》第213段,就人权、民主、法治等核心价值的立场流于口号式,更指香港人所享有的自由是虚拟的自由。我不能不指出梁议员的说法和客观事实完全不符。自从香港特区成立以来,大大小小的游行、集会、示威等相关活动,以及法院维护人权的不同判决,证明香港人依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权利和自由,是实实在在,绝对无半点虚拟。
何俊仁议员谈及法治的时候指司法制度受压,特区政府误解法治。何议员的指控完全欠缺根据。香港各级法院的卓越表现得到本地和国际社会的认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自终审法院1997年成立以来,依据《基本法》第82条邀请了多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这些来自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官全部都是国际知名的法官,若然香港的司法制度受压,试问这些那么知名的海外法官为何仍继续留任,继续在香港为我们的终审法院服务?相反,多位资深法官,包括本地和海外的法官在他们退休或其他场合,分别强调香港的法院从来没有受到任何干预。亦有退休法官指出,香港法官的委任亦从来没有受过政治干预。
何议员重提法治不单是守法,亦有多层意义。特区政府当然明白法治的概念,除了守法外,亦有其他不同的重要元素,我们从来没有低估法治的重要性,亦没有低估法治有不同元素的重要性。但正如法院在多个不同判词指出,即使为了崇高的理念,亦不应该、不可以采用违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另外,鉴于近月发生的占领行为,政府绝对有责任维持社会的秩序和法治,不可能容忍或默许不守法的态度蔓延下去,否则对社会将会衍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梁耀忠议员提出修正案,当中表示施政报告未有具体措施维护人权、法治等核心价值,表示遗憾。特区政府不同意这修正案的观点。首先,我希望指出,施政报告的不同部分都有谈及法治等香港人珍惜的核心价值。第二,施政报告的篇幅有限,只能够就社会关心的重要议题阐述政府的立场和重大政策,而其他具体的措施会在施政纲领陈述,并且会由官员在立法会的相关委员会作进一步介绍。第三,在施政报告发表后的一天,律政司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解述政府在维护法治方面的具体措施,同时介绍律政司未来的工作。
第二,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方面,律政司一直积极推动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今次施政报告再次重点表述这项政策,是代表特区政府在这方面的决心。汤家骅议员在发言时指施政报告这部分空洞无物,若汤议员有参阅施政纲领的相关部分和律政司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我相信他会更了解律政司在这方面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措施的细节。
郭荣铿议员希望特区政府能投放资源协助仲裁机关能有效利用前中区政府合署西座和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的空间。律政司多谢郭议员的意见,亦会尽力便利法律和仲裁机构在香港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政改问题。在政制改革方面,我留意到何议员和李卓人议员都提及「8.31人大决定」是违宪。何议员更说这人大决定是违宪、违法、违理。我希望在这里重申,任何地方的政改问题,除了有政治考虑,亦必定有法律考虑。在香港,《基本法》的宪制地位和相关条文,以及人大常委相关的解释和决定,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落实。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8月31日就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已作出决定,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我们必须跟从这个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框架来进行特区的政制发展。亦正因如此,特区政府一直呼吁个别议员回归到《基本法》和人大常委的决定上,探讨我们如何可以落实在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
第四,法律改革问题。特区政府一直关注法律改革,亦关注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改革建议的落实。我出任法改会主席后,不但每年到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建议的落实进度,亦将相关的资料上载法改会网页,从而增加这事项的透明度。
郭议员在发言时谈及法改会的地位和是否有需要改革成为独立的法定团体。法改会曾就这问题作出初步探讨,往后在适当时间,我们会再次就这问题进行讨论。
主席,本人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致谢动议。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2月13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致谢议案(第五节:管治、政制发展及地区行政)辩论的致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