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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渐进迈向普选目标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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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

代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62条第13项清楚指明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基本法》序言清楚表明:「为了维持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序言亦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由此可见,《基本法》的制定权是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是香港的宪制基础,在24年前颁布,在通过前,在香港就政治体制和普选等议题经历长达接近五年的广泛和深入谘询,最终订出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香港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政治体制模式、条文和发展原则:包括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有利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及适合香港实际情况。

 

《基本法》作为香港特区的宪制文件,是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政策,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不能轻言修改。事实上,《基本法》第158条清楚指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而第159条则指明《基本法》的修改权属全国人大。

 

自香港特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同样地特区政府亦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基本法》处理香港特区的事务。

 

《基本法》第一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二条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二章规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包括中央根据《基本法》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的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第43条订明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并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基本法》第48条授权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决定政府政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等。

 

《基本法》第三章清楚列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及相关本地法例所保障。同时,《基本法》第42条指出「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此外,香港的政制发展必须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基本法》第45条及第68条和《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须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致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产生的目标。

 

自2004年起的十年以来,香港社会就如何按照《基本法》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以及有关普选的相关议题,已有多次广泛及具体的讨论,包括2005年透过策略发展委员会,提供了一个公开平台,让社会不同界别人士展开充分讨论;而在2007年,第三届特区政府更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有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普选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广泛谘询公众的意见。

 

在2007年12月,时任行政长官在《绿皮书》公众谘询期完结后,向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提交了报告,如实反映了社会各界关于普选的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更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自此香港拥有一个明确的普选时间表。

 

2010年,特区政府就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的建议方案,先后获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2012年政改方案的成功落实大幅提高了两个选举办法的民主成分,包括在立法会选举方面,新增的五个功能界别议席由过往在传统功能界别以外的超过320万名登记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使立法会接近六成的议席具有超过三百万名选民的基础。

 

2013年12月,特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展开了为期五个月、广泛有序的公众谘询。今年7月,特区政府公布《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在公众谘询期内收集到来自社会各界的不同团体和人士的意见。同日,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就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在审议行政长官提交的报告及广泛听取了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31日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标志着我们完成政制发展「五步曲」宪制程序中的第二步,正式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2017年开始,实行「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

 

由此可见,特区的政治体制自特区成立以来,都是严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朝着普选的最终目标发展。

 

成功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是中央、特区政府以及香港市民的共同愿望。在过去一段时间的讨论中,香港社会各界就如何具体落实普选行政长官有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在香港这个多元社会出现这个现象是可以理解的。在未来一段日子,特区政府会继续以最大的决心和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凝聚社会共识,共同努力,达到如期依法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

 

代主席,黄毓民议员的原议案及李卓人议员的修正案,都是鼓吹所谓「全民制宪」。这种主张无视《基本法》的历史背景及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亦对《基本法》多年来为香港特区各方面带来的繁荣稳定刻意忽视。香港特区政府认为应对香港特区各方面的挑战,包括政制、经济、民生等等的发展,始终应以《基本法》为基础。因此特区政府反对黄议员的原议案及李议员的修正案,并呼吁各位议员也反对这些议案。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以上是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11月12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黄毓民议员提出「全民制宪,重新立约,实现真正『港人治港』」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