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寻求共识普选特首
2014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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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梁振英
各位新闻界朋友、各位市民:
今日,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需要修改,以实现普选目标;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则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根据《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及附件一、附件二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我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交政改谘询专责小组的《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全部附录,目的是全面如实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特区政府在谘询期内收集到的意见。上述两个报告,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行政长官报告和《谘询报告》连同全部附录,今日向全社会公布。
我衷心感谢所有在谘询期内向我们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团体和市民,对专责小组和其他政府同事组织公众谘询所作出的努力,让我们可以充分掌握社会各界对政制发展的意见,我亦藉此机会表示感谢。
《行政长官报告》
各位市民,今天是香港政制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天,今后,只要大家愿意求同存异,理性、务实地共同完成剩余的工作,香港的民主发展就可以跨出一大步:两年后,全港500万合资格选民,每个人都可以自己直接「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这将会是香港历史上的第一次。
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指出,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认为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的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同时亦普遍认同要在《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落实。
此外,《报告》亦指出社会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是达致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因此,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修改行政长官选举的办法。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出较大变动,故此普遍意见认为: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今后的程序
今后的程序是紧凑的。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今天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是迈向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第一步,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8月下旬作出决定。之后,特区政府要准备好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预计在今年年底左右,展开公众谘询。
对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的一些重要议题,香港社会仍然存在不少分歧,但广大市民都有共同的诉求,都希望尽早落实「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而这也是中央及特区政府的愿望。
谘询期后的意见
在谘询期过后,有不少团体及市民透过不同方式及途径表达他们对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的不同意愿和诉求,特别是在提名程序问题上,有相当多的市民在谘询期结束后,透过参与游行和民间的投票活动,表达要求容许「公民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等立场。这些意见,特区政府充分了解,亦即时向中央如实反映。同时,我亦衷心希望市民明白,我们既要考虑不同的诉求,亦要按照法治精神依法办事:我们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才可以落实普选。
未来工作
政改问题争议极大,要落实行政长官普选,还需要立法会三分之二的大多数议员通过,也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不会低估难度,但我深信香港人是理性和务实的。今后,我和特区政府将继续以最大的决心和诚意,并且尽最大的努力,与立法会议员及社会各界,齐心一意,做好收窄香港内部分歧、寻求共识的协调工作;同时,我和特区政府会继续发挥好香港各界和中央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沟通工作,务求香港的政制发展可以在多方共识之下,及时向前跨出历史性的一大步,达致《基本法》订立的普选目标;务求两年后的行政长官选举是全港500万合资格选民可以参加投票的普选,而不是1,200名选举委员的选举。
多谢各位。
(以上是行政长官梁振英在行政长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和《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谘询报告》记者会上的开场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