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交易业务酬金不符免税资格

2026年8月12日

就传媒查询《2026年税务(修订)(关于基金、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条例草案》内与附带权益优惠税制相关部分的事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自营交易业务不符合相关「基金」定义,其分发的酬金因而不符合条例草案中建议的免税资格。

 

政府6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从而优化有关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由具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以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制。

 

条例草案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扩大附带权益优惠税制的适用范围。除了目前已涵盖的私募股权投资,合资格基金的其他利润也可产生具资格附带权益,享有利得税宽减和薪俸税宽减。

 

财库局指出,优惠税制适用于符合《税务条例》相关定义的「基金」所分发的具资格附带权益。而「基金」的定义一般须满足「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的规定。

 

以自有资金、为其本身买卖或持有资产赚取收益的自营交易业务不符合相关「基金」定义,其分发的酬金因此不符合条例草案中建议的免税资格。

 

至于基金经理公司个别雇员的报酬是否可视为具资格附带权益,须视乎其实质工作内容是否属投资管理服务,并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投资管理服务包括为基金筹措资金;就将为基金作出的潜在投资,进行研究和提供意见;为基金取得、管理或处置财产或投资;以及代表基金协助已投资的实体去筹集资金。

 

条例草案也建议优化附带权益优惠税制下有关分发具资格附带权益的规定,如扩大相联者的涵盖范围、容许合资格雇员透过其他实体收取附带权益等,以涵盖实务上各种可能出现的附带权益分发安排。

 

财库局表示,条例草案正由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已完成条文的逐项审议工作;如获立法会通过,有关措施可于2025至26课税年度起生效。税务局需要时会发出行政指引,进一步阐释实施安排和推行细节。有关行政指引会与上述法律框架相符,当局没有计划进一步扩阔优惠措施的适用范围。

 

该局又指,政府与业界密切联系的过程中,已有包括本地及外地的多间基金经理公司表示,考虑到条例草案中建议的税务优惠而计划落户香港或扩充其在港业务。局方预期优化措施会吸引更多环球资金在港管理和更多基金在港成立和营运,从而刺激相关专业服务行业的商业活动,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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