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国:国安附例没有新增罪行
立法会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完成审议《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附属法例针对的是程序,与审判结果绝无关系;该附属法例并无任何新增罪行,也没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罚;而交替控罪也不可能与原本控罪在性质上有任何差异。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昨日通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10条订立《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清楚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国安条例》下界定「特区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机制,以反映《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立法原意及更有效地实施《香港国安法》和《国安条例》的相关规定。规例同日刊宪并即时生效。
林定国与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日出席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小组委员会会议后会见传媒。林定国就社会上对《程序事宜规例》的误解作出解说和澄清。
第一,有意见关注附属法例会否扩张行政长官的权力,令一些应由法庭判断的事情交给了行政长官,甚或对法院具约束力、影响法庭将来判案的定罪率。林定国强调,附属法例针对的是程序,与审判结果绝无关系。
林定国指,若行政长官确定某宗罪行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适用的法律程序仍是相关程序,与审判结果无关。被告人最终会否被定罪,仍要由拥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判断,即「程序还程序,结果还结果」。
第二,有意见关注,有条文提到附属法例适用于《香港国安法》生效前的案件,而法律一般来说不应有追溯力,当中会否有所抵触。林定国指,附属法例只有三条,根本没有任何新增罪行,也没有就任何原有罪行增加任何刑罚,根本不存在任何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2条规定的可能性。
第三项关注则与交替控罪相关,即交替控罪会否将一些原本完全与《香港国安法》性质无关的事项变成国安性质。林定国表示,一定不会出现这个情况。
他指,交替控罪与原本案件必须基于作为检控基础的同一客观事实和相关罪行性质,提出检控时也要基于同一套证据。若原本控罪本身基于其行为的事实,性质属违反国家安全,逻辑上来说,基于同一套事实,交替罪行必然拥有同一性质。因此,交替控罪不可能与原本控罪在性质上有任何差异。公众不需有不必要的忧虑。
邓炳强表示,立法会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非常认真、严谨地审议《维护国家安全(程序事宜)规例》,整个过程充分展示行政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邓炳强重申,《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等特区法律中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条文,均属现有及行之有效的规定。《程序事宜规例》并没有改变这些规定;没有改变《香港国安法》、《国安条例》的适用范围;没有扩充「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定义;也没有新增任何刑事罪行、罚则或执法权力。
他指,任何人企图恫吓香港人指《程序事宜规例》会大大扩阔「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的范围,或特区政府可随意将市民的行为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都是虚假、误导、欺骗和恫吓。市民须慎思明辨,勿让企图煽动对特区政府不信任和仇恨的人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