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申请充公黎智英罪行相关财产
2026年4月2日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特区政府今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关财产,以达致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目的。
《香港国安法》第32条订明,因实施该法规定的犯罪而获得的资助、收益、报酬等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或意图用于犯罪的资金和工具,应当予以追缴、没收。
充公令的申请和发出都必须依照《实施细则》附表三订明的严格条件,须由原讼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长提出申请后信纳拟充公的财产符合相关条件,才可将该财产充公。
特区政府表示,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其中,向法庭提出充公令申请是有效打击严重罪行、保护公众利益的做法之一,充公罪行相关财产的法律和机制也常见于世界各地。
就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而作出的充公令,可以防止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其同谋或其代理人运用其罪行相关财产,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切断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资金链,并削弱其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能力。
特区政府重申,会一如既往,坚定不移,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同时保障香港居民和其他在港人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