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不满外国机构和政客以偏概全
一些外国机构和政客、反华组织、媒体等对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特别是附表一发表误导资讯和以偏概全的描述,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严正澄清,以正视听。
特区政府重申,制定《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
修订细则只是对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时的权力和可采取的各种措施作出完善。修订细则所作的规定严谨,具体地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执法机构可行使相关权力;修订细则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审批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各项措施时,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也能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特区政府强调,根据经修订的实施细则附表一,在一般情况下,警务人员必须有合理理由怀疑电子设备可能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证据,并向裁判官申请手令及获得授权后,才能根据手令搜查该电子设备,以获取相关犯罪证据。只有在依法获得授权就电子设备行使搜查权力后,警方才有权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的密码或解密方法,因此绝非能随便在街上要求普通市民取出其手提电话等电子设备并提交密码。警方要求指明人士提供电子设备的密码或解密方法,目的是要执行已依法获得授权的搜查工作。
特区政府表示,经修订的实施细则附表一完全符合《基本法》第30条对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的保障,以及《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对私生活和通信的保障。
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授权执法人员在调查搜证的过程中,要求相关人士提供电子设备的解密方法。例如英国《2000年调查权力规管法》(Regulation of Investigatory Powers Act 2000)、澳洲《1914年犯罪法》(Crimes Act 1914)、新西兰《2012年搜查和监视法》(Search and Surveillance Act 2012)、新加坡《2010年刑事诉讼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 2010)等。美国联邦政府和不同州分也容许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要求相关人士就电子设备提供密码或提供其他解密协助。
事实上,上诉法庭在过往的案件早已裁定,警方有权申请手令搜查电子设备。修订前的实施细则附表一也已授权警务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搜查可能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证据的电子设备。
是次修订只是授权警务人员在执行上述搜查权力时,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解密方法,使警务人员能迅速执行搜查,以免因解密电子设备需时而导致未能及时识别其他涉案嫌疑犯或无法获得关键证据。相关措施并没有对通讯自由、通讯秘密等构成额外侵扰。
香港特区执法部门一直根据证据、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关人士或单位的行为采取执法行动,与其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特区政府强调,香港特区会继续坚定不移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同时保障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