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日报相关三公司自登记册剔除
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根据《香港国安法》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公司注册处处长已随即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并在宪报刊登公告,《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即告解散。
《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为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
在黎智英案中,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被控共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法庭裁定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上月9日判刑。其中,《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各被判罚款3,004,500元。
法庭指出,若没有《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配合,本案的其中两项控罪是不可能发生的,而三间公司皆没有有效的减刑因素。
《香港国安法》第31条订明,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该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特区政府有必要尽快取消《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公司注册,禁止该三间公司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以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保安局局长上月11日分别向《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让其作出申述,并在同月25日收到该三间公司的董事确认,该三间公司没有任何申述。
考虑到案件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保安局局长的建议后,署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今日作出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经刊宪后,该三间公司即告解散,并已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分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元和监禁14年。
特区政府会继续坚定不移维护国家安全,全力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呼吁社会大众不应参与受禁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与其有任何瓜葛,与受禁组织划清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