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修订生效
2026年3月23日
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即日刊宪生效。
《香港国安法》第43条规定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现行法律准予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该条规定的措施。该条文也授权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为采取该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首次制定的《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2020年7月7日生效。
特区政府表示,在目前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无法预计,特区政府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修订细则是基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所累积的宝贵经验而制定,有助提升特区持续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特区政府强调修订细则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规定,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把关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既能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安的行为,也能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同时,修订细则中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订立的罪行,均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元素,并就犯罪意图、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等作出明确规定,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组织的正常运作不受影响。
政府已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及保安事务委员会主席提出,于明天举行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保安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员介绍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