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剔除苹果日报相关三公司的注册
保安局局长拟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行使权力,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今日分别向该三间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让其可在保安局局长作出相关建议之前作出申述。
《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为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
黎智英和《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被控共三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法庭裁定黎智英和三间被告公司全部控罪罪名成立,本月9日判刑。其中,《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各被判罚款3,004,500元。
保安局表示,《香港国安法》第31条订明,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犯该法规定的罪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责令其暂停运作或者吊销其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特区政府有责任就《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执行相关规定。
考虑到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的定罪,以及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保安局局长现认为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所需应禁止三间公司在香港运作或继续运作,因此拟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行使《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60C条的权力,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
保安局局长今日向该三间相关公司分别发出书面通知,让其在本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书面陈述。如《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作出申述,保安局局长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相关建议时会一起提交,供其一并考虑,以决定是否作出有关命令。
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最终决定命令公司注册处处长将《苹果日报》相关三间公司自公司登记册中剔除,该三间公司即成为「受禁组织」,任何人从事《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62至65条所订明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以受禁组织的干事或成员身分行事;向受禁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000元及监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