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无人机令 推动低空经济

2025年5月21日

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法例修订建议周五刊宪,涉及修订《小型无人机令》和《1995年飞航(香港)令》。修订令下周三提交立法会,目标于7月18日生效。

 

《小型无人机令》的修订旨在扩阔现行规管制度,包括增设丙类无人机,即重量超过25公斤但不超过150公斤的无人机;要求操作此类无人机的人士必须事先获得民航处许可;对丙类无人机实施保险规定。

 

修订建议并包括允许按收回全部成本原则征收法定费用,例如丙类无人机的注册费;要求进行跨境小型无人机操作人士,不论小型无人机的重量,均须事先获民航处许可;要求依据民航处事先许可操作的小型无人机,其相关资讯须备存六个月并可在香港获取,以便执法。

 

至于《1995年飞航(香港)令》的修订,旨在促进各类非传统航空器在香港进行试验。运输及物流局建议飞航令新增条文,赋权行政长官在指明条件下批准进行非传统航空器的试验。

 

该局表示,为配合国家整体发展,政府积极推动各项措施以促进低空经济发展。为新兴低空经济技术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至为重要,修例建议可释放较重型小型无人机的潜力和促进非传统航空器试飞,拓展并丰富各类低空飞行活动的应用场景。长远而言,政府正研究一套专用法例,以规管各类型非传统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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