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最低工资水平生效 每小时40元

2023年5月1日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今日起由每小时37.5元调升至每小时40元。雇员不论是月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等,也不论是否按《雇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受雇,均受法定最低工资保障。

 

法定最低工资不适用于留宿家庭佣工(不論其性别、种族及国籍)、《最低工资条例》订明的实习学员和工作经验学员,以及《雇佣条例》不适用的人士。

 

残疾雇员同样受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根据《最低工资条例》特别安排,他们可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厘定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按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

 

选择特别安排的残疾雇员,其雇主最少须支付的工资应按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和评定的生产能力水平计算。

 

此外,《雇佣条例》规定雇主记录雇员总工作时数的每月金额上限,今日起也由15,300元提高至16,300元。当就个别工资期须支付的工资少于每月16,300元时,雇主须备存雇员于该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纪录。

 

查询可致电24小时热线2717 1771,或亲临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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