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管操纵和破坏选举行为
2021年4月13日
(可按这里收看整个会见传媒的手语翻译短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府不会规管选民投票时的选择,但会按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依法规管操纵和破坏选举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其中一项基本原则为保障香港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林郑月娥今日出席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时表示,尊重每一名选民的选举权,选民选择哪名候选人、不选择候选人,或破坏选票、令选票无效,均是选民的自由,特区政府不会规管。
然而,若有人在选举期间组织、有意图煽动选民集体进行某些破坏、操纵选举的行为,则将受法律规管。
林郑月娥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二中,特设条文要求特区依法规管操纵和破坏选举的行为,相关本地立法工作将落实有关修订。
她举例说,立法会正审议年度财政预算案,政府会争取更多议员支持,议员听取政府答覆、召开特别财务委员会会议后,在《2021年拨款条例草案》三读时投票赞成、反对、弃权,甚至离席,均是行使议员权力,政府毫无异议。
然而,去年有人提出「揽炒」、「35+」,在未有条例草案时便有计划、有意图组织、煽动进入立法会并一次又一次反对财政预算案、迫使行政长官下台,作出一连串近乎颠覆的行为,两者有明显分别。
林郑月娥指,政府争取明日将《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首读,届时公众将有更清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