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法程序中案件不宜评论
2021年3月5日
律政司就涉及《香港国安法》案件检控程序发表声明,表示绝不接受有人恶意攻击律政司依法执行的决定,并提醒社会人士不宜评论司法程序尚在进行的案件。
律政司表示,昨日就保释决定提出覆核申请,有关案件涉及《香港国安法》第42条第二款的保释申请。终审法院上月9日已就如何适用被控违反《香港国安法》人士的保释申请作出裁决。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律政司司长可向法官申请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释的决定,若裁判官拒绝准予某人保释,该人也可向法官提出保释申请。
按照条例,当律政司司长述明拟申请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释的决定,则在律政司司长提出申请时,如获准保释的人士在场,裁判官须命令将该人羁留扣押并带到法官席前。
一般而言,保释申请属内庭聆讯(公开),但报道保释法律程序时须遵守条例第9P条。
律政司指,被捕者被落案起诉和拘留后,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出席聆讯。审理的裁判官需要处理保释事宜和即将进行的诉讼程序。若被告人在同一案件被起诉,按程序须由同一裁判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