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安排维护国家安全拨款

2021年2月25日

政府表示,有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开支的拨款安排严格按照《香港国安法》相关规定进行;该笔拨款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经费无关。

 

政府回应传媒查询时指,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9条,经行政长官批准,财政司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就此,财政司司长已作出80亿元拨款,用以支付未来数年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稍后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此外,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8条,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行使相关权力。该法律第51条订明,驻港国安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香港国安法》第14条也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因此特区政府没有关于拨款的进一步资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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