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兼顾国家与特区法律

2020年7月7日

主席、各位委员:

 

全国人大在5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决定》第六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6月30日全票通过,并于同日根据《基本法》第18条,经征询基本法委员会和特区政府意见后,将《港区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行政长官公布自同日晚上11时起在特区实施。我会就《港区国安法》的一些重点向委员介绍,然后尽量回应大家的提问。

 

正如我在早前说过,《港区国安法》是一部独特和具开创性的全国性法律,因为它同时兼具了三大类法律,即设立相关负责机构的组织法、订定罪行和罚则的实体法,以及与执法、检控和审讯相关的程序法。另外一个原因是,《港区国安法》虽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但当中也兼顾了国家和特区两个法律制度的差异,不少条文都是为了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和互补。这两大特色的共同目的就是要确保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能在特区切实有效执行。

 

第一章总则特别重要,已清楚订明贯穿整部《港区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一些基本原则,对如何适用和理解各项条文,极为重要。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这个立法目的与全国人大作出《决定》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条清楚指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12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12条的规定。」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基本法》第一条和第12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三条订明,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这反映了国家安全属中央事权。其次亦订明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最后,第六条亦指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特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和第五条则确保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两条国际公约(注)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坚持法治原则,包括只能按法律定罪处刑、无罪假定、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一罪不能二审。除此之外,第39条订明是无追溯力的条文。


第二章就是我所说的组织法,相关条文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以及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和律政司设立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相关法律事务的部门。律政司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设立的专门检控科已正式成立,我已在征得港区国安委同意后任命该科的首批检控官;至于检控科的负责人,会稍后作出任命。

 

第三章就是实体法,订明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和罚则,及效力范围。过去几日,传媒和一些公众人物提出的不少疑问都是单凭抽出条文中的一字半句去询问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罪行。其实每项罪行的元素都已清晰列出,这四类罪行都有订明所需的犯罪意图,控方必须证明犯罪意图,被告人才会被定罪。某项行为是否构成罪行,必须根据所有相关的情况作出整体考虑。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时,是按证据、法律和《检控守则》独立行事,不受任何干涉。

 

第四章就是程序法,订明案件的管辖权、警方的执法权力和法律程序。有两点必须强调:第一、绝大部分案件,即除了第55条规定的情形外,都是由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的;第二、特区行使管辖权时,大致上都是沿用本地现行的法律程序。当然,《港区国安法》在某些特别情况就现行的法律程序作出不同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因应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特殊性质,为了有效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而必需的。就执法权力方面,昨日行政长官会同港区国安委已经根据第43条第三款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保安局局长稍后会介绍当中的重点。

 

第五章是关于中央人民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责任的条文,设立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公署根据第55条,在极为罕见和特殊的三种情形下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三种情形都是明显超出了特区能够处理的事态范围,所以需要由中央行使管辖权,避免出现《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过去一段日子,很多人都讨论甚麽是「一国两制」的初心。其实只要看《基本法》的序言便很清楚:「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港区国安法》的立法目的与《基本法》是一致的。这部法律提供了一个契机,让我们回归「一国两制」的初心。

 

多谢主席。

 

注: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以上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7月7日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及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开场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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