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规例刊宪
2019年10月4日
政府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公安条例》所规范的公众集会和游行,以及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和暴动中使用蒙面物品,违者最高可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一年。规例今日刊宪,明日生效。
政府表示,6月9日以来,由《逃犯条例》修订建议引发的公众活动超过400宗,不少以暴力事件告终。激进及蒙面的示威者严重破坏公众安宁,对社会造成广泛和即时危险。
政府指,立法禁止蒙面行为有迫切需要,以协助警方的刑事调查和搜证,阻吓暴力和违法行为。鉴于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众活动中的违法和暴力行为日益升级,有必要及相称地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如警务人员在公众地方发现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并合理地相信该蒙面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该人身分,警务人员可截停该人,并要求除去其蒙面物品,以核实其身分。违反要求者最高可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根据规例,有合理辩解使用蒙面物品而违反禁令者可提出免责辩护,合理辩解包括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该人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并在进行相关工作时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