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结等活动禁蒙面

2019年10月4日

(可按这里收看附有手语翻译短片。)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公众集会及游行、未经批准的集结、非法集结或暴动中蒙面,违者可判监禁及罚款。

 

李家超今日在记者会上表示,过去近四个月暴力事件中,几乎所有参与暴力或非法行为的人士均戴上面罩,或以其他物件蒙面,以隐藏身分,逃避警方侦缉和法律责任。政府此举旨在阻吓和减少蒙面之下的暴力行为,并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使违法者面对法律制裁。

 

他说,规例禁止在三种情况下蒙面,违者最高可判监禁一年及罚款25,000元。

 

其一,规例可用于《公安条例》所规管的集会及游行,即警方不反对或没有禁止的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和30人以上的游行。其二,用于没有通知警方、被警方禁止或反对的集会或游行,以及违反警方订下限制的公众活动。其三,用于非法集结或暴动。

 

李家超解释,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其他遮掩全部以及部分面部的任何种类物品,包括颜料在内。

 

他说,规例容许在一些情况下使用蒙面物品,以作合理辩解,免除刑责。相关理由包括:因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为其个人人身安全的理由;宗教理由,例如其信仰需要遮掩面部;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

 

此外,规例给予法庭权力考虑个别情况,是否构成合理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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