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养人来港新政策安排明生效

2018年9月18日

政府修订申请非本地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由明日起,在香港以外地方与合资格保证人根据当地有效法律缔结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一方,而该身分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可申请受养人签证或进入许可来港。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出席活动后会见传媒时表示,新修订只限于申请由外地来港的受养人入境政策,目的是吸引和挽留人才,支持香港长远发展,政府其他政策和现行香港法律均不受影响。

 

根据新政策,如申请人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及原有受养人政策各项资格准则,包括能与保证人提供合理关系证明、没有已知不良记录,以及保证人能够维持其在港生活条件在基本水平以上,并提供适当居所,入境事务处处长会考虑批准其以受养人身分申请来港居留。

 

除上述修订外,受养人政策其他原有申请资格维持不变。

 

政府在新闻公报中表示,因应终审法院7月4日就QT一案判决,经审慎考虑受养人政策的目标和判案书阐述的法律原则,检讨相关政策,决定修订受养人政策。有关修订不代表香港在法律上承认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亦不影响政府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立场。

 

李家超指,终审法院在QT案裁决中,确认在香港法律下,有效的婚姻是异性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这也是政府的政策和立场。

 

他说,有关修订完全没有改变现有政策下「配偶」的定义,亦不代表获外地法律或官方承认的关系在香港法律下获得承认,也不应该导致任何人期望特区政府有这方面的计划。

 

入境处将根据新政策处理尚未完成的申请和新申请。至于早前根据入境处过渡安排而获准在港逗留人士,有关准许继续有效。他们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入境处会按新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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