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随意引用条例收回土地

2018年5月3日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本港房屋问题迫在眉睫,但不能随意引用《土地收回条例》,否则可能面临漫长的司法覆核程序,以致无法有效释放土地,解决问题。

 

林郑月娥今日在立法会答问大会回答议员尹兆坚提问时说,《土地收回条例》用于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有助规划并促成新区发展。

 

但她指出,在《基本法》第6条和第105条保障私有产权下,行使《土地收回条例》或会导致私有产权拥有人采取司法覆核,以致受社会欢迎的项目被搁置。她列举旧湾仔警署改作商业发展项目为例,由于受司法覆核影响,土地闲置八、九年仍未能出售。

 

林郑月娥指出,土地供应专责小组上周已展开公众谘询活动,收集社会意见,政府会严肃考虑小组制订的方案,并期望私人发展商释放积聚多年的私有产权,满足社会对土地的需求。

 

她呼吁议员理解政府解决土地供应问题的决心,希望社会互谅互让,达致共识。


回到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