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欢迎留宿规定判决

2018年2月14日

原讼法庭今日就一宗司法覆核申请作出判决,裁定外籍家庭佣工须在雇主住址居住是合法的。政府对此表示欢迎。

 

劳工处表示,政府一贯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只有在确定某些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下,才容许输入外劳。按此原则,香港自1970年代起输入外佣,应付本地留宿家庭佣工不足情况。

 

该处指出,外佣来港前与雇主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其中第三条订明外佣须在雇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即外佣已同意有关安排。

 

此外,外佣和雇主各自向入境事务处递交的签证申请表格中,须向政府承诺外佣只会在雇主住址居住。换言之,外佣签订合约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规定,他们也是在此规定下获准来港工作。

 

劳工处强调,政府致力保障现时在港约37万名外佣的权益。如外佣认为雇主未能提供合适住宿地方、或其住宿安排与标准雇佣合约所述不符,可向劳工处寻求免费谘询和调停服务,也可向入境处举报。

 

如雇主未按合约要求为外佣提供合适住宿,入境处在处理其日后聘用外佣的申请时,会将此列为考虑因素。如雇主有不良纪录,其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如雇主就外佣住宿安排向入境处人员作虚假申述或声明,可能会受刑事调查或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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