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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义 应有之义

2016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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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

自2015年12月9日,《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再次排上立法会议程以来,五次会议中已经因法定人数不足而流会三次。当中泛民议员要求点算人数195次,虚耗超过37小时,再辩论中止/休会待续及付委专责委员会的议案24小时,真正审议条例草案不足12小时。

 

个多月来,泛民议员不断归咎政府不顾民意,指责政府对三项建议修正案寸步不让,又不肯撤回条例草案,想要「强行」通过法案。泛民议员声称有会议也不出席,是履行职责,维护港人自由。

 

事实是否政府无理至此?就让我们回归基本步看看。

 

香港的立法工作多年以来建立的优良体统,就是政府因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对议题作初步探讨,并透过谘询公众,收集、研究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和证据,以订出立法建议,推荐予立法会审议。对重大的条例草案,立法会都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更会邀请代表团体出席表达意见。法案委员会审议完毕,会把条例草案交立法会大会辩论,政府和每一位议员都可以提出修正案。通过法案或建议修正案与否,由立法会决定。

 

对社会上敏感的议题,当不同持份者有不同强烈意见时,上述的立法体统尤为重要,确保行政及立法机关都不偏听,所做决定都以香港整体最大利益为依归,避免权宜行事。

 

程序公义,毫无疑问,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孕育立法建议的过程中,就要透过公众谘询,给不同的持份者在社会上一个公平表达意见的机会,合乎自然公义,也和海外法制成熟的地方的做法一致,是法治的一块基石。

 

自2006年起,对版权条例进行的修订工作正是一例,皆因涉及不同持份者的权益和诉求,平衡绝对不易,才会久经三度正式谘询。仅自2013 年以来,我们和业界和网民组织会面40多次,出席十多个大小论坛,详细讨论政策细节,积极改善立法建议。

 

目前的条例草案,已反映过往多年的讨论共识,本身绝对是平衡、成熟的方案,才交今届立法会审议。专责的法案委员会,各大政党的代表都有参加,经16个月共24次会议近50小时的讨论,去年11月支持恢复二读辩论,接连四个星期的内务委员会会议备悉,没有议员反对。审议条例草案的进度和恢复二读的时间,决定权在立法会,一直公开,政府已充分配合及协助。

 

立法程序至今,就是立法会议员正当履行责任,开会辩论法案及建议修正案的优劣,考虑是否支持建议修正案及法案并进行表决。

 

政府对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有保留的理据,已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清楚交代和讨论。就以公平使用为例,有关的建议涉及版权制度根本的改动,争议极大。澳洲1998年以来四次探讨未果,最新一次始于2012年,至2014年澳洲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制度上采纳公平使用,取代公平处理。2015年,澳洲政府就此开展经济效益分析,并就全面的知识产权安排进行调查,尚未有任何立法决定,可见课题绝不简单。

 

香港早于2004-05年,也曾就此建议谘询公众,结论是不采纳。今次始于2006年的立法工作,研究采纳公平使用这个重大课题,一直都不是立法焦点所在,至2015年7月及10月法案委员会的会议,方有讨论建议的修正案。

 

我们同意网络生态的发展一日千里,有必要确保版权制度与时并进,但这不会得出可以跳过公众谘询和社会讨论,今天就改辕易辙的结论。我们已承诺尽快再行检讨公平使用这建议,原则上的坚持,是透过公众谘询,给各方持份者一个公平表达意见、铺陈正反理据的机会,社会有所讨论。这是政府公平面向香港不同社群的应有之义。明明是探讨不足、影响深远的建议,社会上持份者的声音不只一把,为什么只是要公道兼听各方意见就被指为寸步不让,与民为敌呢?

 

我绝对同意立法会二读条例草案后,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可以辩论政府不接受的建议修正案,更有权力通过或否决,这是立法程序一部分,立法会承担责任。政府向来恪守程序,但也期望议员履行责任审议。

 

立法会审议有争议的法案,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有争议就不出席会议以逼迫政府非立即接受三项建议修正案不可,由少数拉布议员决定,对尊重程序公义但反对建议修正案的持份者,又是否公平? 如果政府让步,这等同剥夺广大社会人士能够透过公众谘询,去知悉、了解及讨论公共政策议题的权利。

 

动员不开会的议员说要守护言论和创作自由。我要重申,言论和创作自由的宪制保障见于《基本法》的第27、34及140 条,也彰显于《版权条例》下的各项新旧明文豁免,真是大是大非的话,更有第192条确认公众利益至上的终极保障。条例草案固受此限,也和国际社会通行多年的法律规范看齐,为什么偏偏香港采纳,就有荒唐的结果?

 

现在的争抝,是政治,不是法理。

 

继续下去,优良的立法体统只会消耗殆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最后就只剩下政治权宜,任恐惧玩弄。

 

(以上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2月3日发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