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银行经理被观塘裁判法院裁定在报税表作虚假陈述,蓄意逃缴薪俸税,今日被判入狱六个月,缓刑两年和罚款六万元。
被告在2005/06至2011/12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内,申索扣除个人进修开支和认可慈善捐款共378,000元,但她未能就申索提供足够证明。
税务局其后查悉,被告只于2009/10课税年度向一间慈善团体捐款200元。她在七个年度虚报的扣除总额达377,800元,逃缴税款合共66,426元。
税务局提醒纳税人,逃税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刑罚为入狱三年和罚款五万元,另加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