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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覆核案完全依法处理

2017年08月21日

律政司回应有关上诉法庭处理13人参与立法会外非法集结案和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案的查询,重申两宗案件完全依据适用法律处理,不存在所谓「双重判刑」或「秋后算账」,也非「政治检控」。

 

律政司表示,上诉法庭判处两宗案件的最终刑期时,已考虑被告已完成社会服务令,并给予刑期扣减。就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三人案,上诉法庭已从黄之锋和罗冠聪的量刑起点各扣减一个月刑期。这个做法与过去处理刑期覆核或上诉案一致,并不存在所谓的「双重追诉」或「双重判刑」。 

 

律政司指出,并非在被告完成原来刑罚后才提出刑期覆核。就13人参与立法会非法集结案,律政司在判刑后21日内向上诉法庭提出刑期覆核许可;而就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三人案,律政司在判刑14天内向主审裁判官申请刑期覆核。两案被告当时尚未履行社会服务令。

 

律政司又指,覆核申请是在法例指定期限内提出,完全不存在所谓的「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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